发布机构: 嘉定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3-05
现将《嘉定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 3月12日。
自公示之日起,如有异议,可与嘉定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69989450。
嘉定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嘉定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引导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服务“上海文化”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嘉定文化软实力,助力嘉定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8]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嘉定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按本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6元标准列入区委宣传部部门预算。
第三条(管理机构)
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嘉定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员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财政局局长、区文化旅游局局长组成。负责审定当年度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对文化发展资金的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
专项资金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负责制定当年度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申报、评审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扶持范围)
(一)优秀文化项目的扶持
对具有地方特色、有一定影响力体现时代精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优秀文化项目进行扶持。
(二)优秀公共文化设施(空间)的扶持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特色明显、运行管理有效、社会效益突出的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文化空间建设和运营给予扶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文化设施服务水平。
(三)优秀文化人才的补助
对区域文化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文化人才给予补助。
(四)其他区级重大文化项目的扶持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区级重大文化项目。
第五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文化人才。在嘉定区注册或备案的文化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面向社会具有一定辐射面、专业性的公益项目优先,委托社会单位举办的符合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的文化项目优先。
第六条 (申报指南)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根据文化发展规划和当年宣传文化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指南一般应在区文化旅游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发布。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符合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资质。申报内容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资金办公室进行申报,所有申报项目应是在本年度内能实施完成的,所申报的设施是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设施。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优秀文化人才的补助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根据实际评定发放范围和具体金额。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专项资金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一)预审阶段
1、根据申报材料开展项目预审,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单位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2、根据申报材料,确认扶持项目名单。
(二)终审阶段
1、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2、经评审,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建议扶持名单及扶持金额;
3、建议扶持名单及扶持金额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项目公示)
评审结果应通过区政府、区文化旅游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或有疑义经调整后,再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最终扶持名单及扶持金额。
第十条 (资金拨付)
扶持名单及扶持金额确定后,申报单位开具相关票据凭证,区委宣传部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确需提前拨付资金的,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报,专项资金办公室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应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资格、权利、义务、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办公室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结合评价情况及时调整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上交区级财政,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3年,并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已获得区级财政支持又重复申报部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收回重复申报部分拨付资金,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1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定区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5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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