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0

嘉科合〔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实效,推动全区科普事业的发展,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上海市公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制定了《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8620

 

 

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水平,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嘉定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嘉府办发〔201244号),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普项目是指面向全区开展科学普及而获得区科普专项经费资助的科普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资助对象为本区开展科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已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的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具有科学普及功能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区科委(科协)是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资助、跟踪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普项目网上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

(二)择优资助。优先支持具有科学性、示范性、创新性、普及性的项目。同一单位实施的类似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注重绩效。强化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导向,注重发挥项目的引领带动和示范推广作用。

(四)事后补贴。对已实施完成或者项目主体已完成的科普项目,经综合评审后予以资助;对于市区联动或者在区域内重点部署的科普项目,则根据相关批文或经综合评审后予以资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项目分类

(一)活动开展类:主要指面向五大人群(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社区居民)组织开展的各类社会化科学传播活动,包括科普主题宣传活动、科普展示活动、科技教育和创新实践活动、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等。

(二)阵地建设类:主要指具备科技教育、培训、展示等多功能的开放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设施的建设,包括青少年科技活动场所、科普画廊(电子触摸屏、科普长廊等)、科普中国社区e站、科普学校(如社区科普大学及教学点)等建设,科普场馆及基地、社区创新屋等功能提升改造,以及实施科普益民计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涉及的科普设施建设等。

(三)产品创制类:主要是指应用于合作交流、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科普产品、科普信息和科普作品的创制,包括科普影视内容、新媒体科普内容等开发,以及科普剧目、科普图书、科普展教具和科学实验活动包等原创性作品的创制。

(四)示范推广类:主要指围绕产业特点开展的企业科普活动,或者推进科技成果在社区示范应用并形成区域特色的科普项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指南发布

区科委(科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网上发布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上年度已实施完成或者项目主体已完成的科普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与审核

(一)网上申报。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在线填报《嘉定区科普项目申报书》(附件1),包括项目实施过程、科普活动开展、取得的社会效益和成果、项目实施的发票复印件等。

(二)形式审查。区科委(科协)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视同不合格。

(三)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形式审查后,申报单位从网上下载相关材料(一式六份),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经申报单位所在街镇(或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科委(科协)指定受理处。

第九条  项目资助审定

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实地抽样检查、结果公示、最终审核会等程序后,择优审定项目资助情况。

第十条  经费资助

(一)资助比例。经过综合评审会评审后,项目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2)予以不同比例的资助,即:

1.分数低于60分的,不予资助;

2.分数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40%

3.分数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60%

4.分数等于高于90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80%

(二)资助最高限额

1.活动开展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

2.阵地建设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

3.作品创制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

4.示范推广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经审定后,区科委(科协)按照项目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若有多家联合申报的科普项目,其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给项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实施项目后期跟踪管理,如发现有不如实申报、编造申报内容等情况,一经查实,区科委(科协)将收回科普项目资助经费;该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科普项目。

第十三条  标识

获得区科普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和宣传、参加相关成果鉴定和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该项目为区科委(科协)科普经费资助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嘉定区科普项目申报书

2.嘉定区科普项目评审标准

附件1:申报书.docx

附件2: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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