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发布机构: 嘉定区科委 发布日期:2019-09-27

嘉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嘉府办发〔2009〕65号)

发展总部经济是推进嘉定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吸引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区,税收征管属地,经国家、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二、扶持对象

(一) 国家级、市级外资企业地区总部

2008年7月7日以后在嘉定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商务部、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地区总部、市级地区总部。

(二) 区级认定的外资总部型机构

1、2008年7月7日以后注册在嘉定区的,具有跨国性或区域性行政管理、研发、营销、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母公司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区域企业。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财政扶持

1、对国家级认定的外资企业地区总部,从认定之日起六年内对由该新设立企业经营行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镇两级财力新增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2、对市级认定的外资企业地区总部,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内对由该新设立企业经营行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镇两级财力新增部分,前二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3、对区级认定的外资总部型机构,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对由该新设立企业经营行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镇两级财力新增部分,前一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

四、开办资助

1、对国家级、市级认定的外资企业地区总部的开办资助,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企(200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对区级认定的外资总部型机构,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50万元。

五、购房、租房资助

1、对国家级、市级认定的外资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企(2009)8号)中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2、对区级认定的外资总部型机构,在本区商务楼宇中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购房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其它

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的优秀人才,经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认的,可按《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其户籍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出国签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事项,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协调解决。

七、附则

1、区、镇两级财力新增部分是指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扣除其已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本区内企业已形成的区、镇两级财力实得部分。

2、申报对象当年度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取消其当年度奖励资格。

3、如已获得区、镇其它政策性扶持的企业、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

4、对2008年7月7日以后由外区域变更注册至本区的总部型企业,以其上年度在外区域缴纳的税收总额为基数,注册至本区以后其缴纳的税收金额扣除基数部分以后的本区净实得部分,作为对其扶持考核的依据。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嘉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6、嘉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审定扶持对象。

 

20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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