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关于统筹产业项目评审准入的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 嘉定区经委 发布日期:2019-09-27

嘉定区关于统筹产业项目评审准入的实施办法

(嘉府发〔2017〕5号)

为进一步提升嘉定区产业发展能级,统筹配置招商资源要素,进一步完善全区产业项目准入机制,根据《嘉定区关于产业发展区域统筹的实施意见》,现就关于统筹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审范围

1.拟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类项目;

2.拟新增建设用地的研发总部类项目(含产业类、通用类);

3.拟利用存量土地或存量厂房改造提升的产业类项目;

4.拟租赁存量工业厂房、楼宇的产业类项目。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资源集约利用的原则。针对目前全区产业用地等招商资源稀缺的情况,通过统筹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工作,对产业项目土地利用、产业能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加强产业项目准入把控,推进资源要素的节约集约利用。

2.精准把握产业导向的原则。紧紧围绕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着力推进四大产业集群发展,推进资源要素向四大产业集群集聚。严格按照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结合各镇的产业功能定位,对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全力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3.质量和效益并重的原则。通过加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进一步提升产业能级,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和四大产业集群发展。

4.分级审核准入的原则。对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类项目、研发总部类项目(含产业类、通用类)、利用存量土地厂房改造提升的产业类项目,由区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对租赁存量工业厂房、楼宇的产业类项目,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含),由区产促办组织会审通过后报备领导小组后实施;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镇会审通过并报区产促办备案后实施。

三、评审内容

根据全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拟引进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实力、建设内容、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实行评分制。

1.投资方评估。对项目投资方的实力进行评估,主要对投资方的资本实力、组织架构、团队素质、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2.建设内容评估。根据《上海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最新版)等文件,对建设内容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属于培育类和鼓励类,是否符合嘉定区产业发展导向。

3.技术水平评估。对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在所属行业领域的技术领先水平,科技创新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

4.投资强度评估。对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原则上需达到嘉定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参考标准规定的控制值。

5.经济效益评估。对项目产出、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单位用地产出等内容进行评估。项目的土地产出率原则上需符合嘉定区产业项目产出参考标准。

6.项目前景评估。对项目未来发展规划、目标、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是否已经获得PE、VC等基金投资进行评估。

7.能耗情况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耗的要求,包括水、电、煤等资源消耗情况进行评估。

8.环境影响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包括项目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9.卫生、安全评估。对项目作业环境中可能影响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评估。

四、评审准入工作办法

1.建立工作机制。由嘉定区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2.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以下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冲突、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不符合嘉定区产业导向(禁止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或环保要求的项目。

3.第三方评估制。对专业性较强的产业项目或对安全生产、环保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推荐镇承担。

4.实行综合评分制。建立嘉定区产业项目评审准入指标体系,对产业项目根据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并报送区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对属于初创期和培育期的,有特别影响或重大意义并具有核心技术的新兴产业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策。

五、评审准入程序

产业项目评审准入程序分为初审、会审、审定三个环节。

1.初审。初审由各镇、嘉定新城、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以下简称“各镇”)负责实施。各镇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准入办法,并报区经委备案。项目投资方需填写嘉定区产业项目(供地)准入评审意见表或嘉定区产业项目(租赁厂房)准入评审意见表,并将《意见表》、商业计划书、项目投资方财务报告(需经第三方审计认定)等材料报送拟落地的镇。各镇收到材料后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区产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经委”)。

2.会审。会审由区产促办牵头组织实施。区产促办在收到各镇报送的预审材料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对项目提出评价意见,并进行评分。区经委负责汇总各单位评价意见及评分,并形成会审意见。其中,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研发总部类项目以及利用存量土地、厂房改造提升类项目,形成会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3.审定。领导小组对会审通过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研发总部类项目和利用存量土地、厂房改造提升类项目研究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和评审意见。对租赁存量工业厂房、楼宇的产业类项目,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区产促办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评审意见,并报备领导小组;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镇会审通过并报区产促办备案,区产促办根据街镇意见出具评审意见;具体租赁评审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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