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1-13

嘉府办发〔2010〕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2010年度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2010年度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和推动,推进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品牌、代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体现嘉定实力的小巨人企业,并逐步将“小巨人”培育成“中巨人”、“大巨人”,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小巨人计划的实施。区府办、发改委、经委、农委、科委、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分局、税务分局、人社局、统计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落实小巨人计划的规划、组织、认定、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申报范围

税收属地征管的本区各类企业。

第四条  申报项目

1、区经委:受理申报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升级项目、引进技术吸收和创新计划、企业上市、特强龙头企业。

2、区科委:受理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市)科技进步奖。

3、工商分局:受理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4、区质监局:受理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名牌产品(服务)、上海市质量金奖。

5、区发改委:受理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

6、区人社局:受理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

7、区农委:受理申报中国名牌农产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示范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对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5万元;被立项的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计划项目的企业,市级奖励2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区特强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对申报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升级项目且被立项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2、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认定为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企业)的,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3、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30万元。

4、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上海市名牌产品(服务)、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奖励 30万元。

5、对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10万元。

6、对认定为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企业,奖励15万元。

7、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示范企业的,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20万元。

8、对上市企业,按 “嘉府办发[2007]57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行动计划》和“嘉府办发[2008]12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精神执行。

9、对获得小巨人企业特别贡献奖的企业(已经获得小巨人企业称号,其销售收入和税收比上年均达20%以上增长,且当年区镇二级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区镇二级财政实得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10、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立项或认定的,三个年度内(2008、2009、2010)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国家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区级30万元。

第六条  奖励除外情况

1、企业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当年企业税收区镇实得部分不足80万元的。

3、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未完成当年度节能指标的。

4、环保方面未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减排指标的企业。

5、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其他政策性扶持的。

第七条  其他

1、小巨人计划奖励项目由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拨付各街镇。

2、企业在获得奖励后十年内不外迁,否则全额退还扶持奖励。

3、本办法由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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