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16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战略,根据《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36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打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国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制造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制造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贯彻落实国家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战略和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宝山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发展实体经济。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新建项目落地,政策聚焦、优先扶持,推动宝山制造业发展壮大。

(二)加快转型升级传统制造业。加快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

(三)加快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四新”经济。鼓励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基地(功能平台)和区区品牌合作基地(新型载体)等项目建设;推动“四新”企业围绕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开展合作;重大创新工程突破对接,推动园区转型升级;支持产业创新联盟,促进“四新”经济发展。

(五)加快实施标准化和品牌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参与标准制定,加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园区品牌塑造、行业品牌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做强做精,提升区域品牌能力建设。

(六)支持“区域+产业+创新”专项政策。围绕我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硬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等制造业优势产业,根据出台的产业专项政策如《宝山区关于加快“上海机器人产业园”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七)其他事项。支持国家和市新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地方予以政策配套的事项;对具备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强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适用制造业专项资金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项目),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应在宝山,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制造和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重点支持高性能金属材料、超导超碳材料、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材料产业;机器人、智能硬件、高端装备等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可穿戴医疗器械等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产业;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按1:1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

(二)重点支持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

把握科技进步大方向、产业革命大趋势,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优先支持石墨烯、高温超导、机器人、智能硬件、车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国家/市产业基地(园)、区区品牌联动基地、技术功能平台等创新示范平台(基地)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和人才团队开展实验室(研发中心)建设、技术研发中试及产业化等创新创业。经认定,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根据《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对宝山区建设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基地的工作要求,支持建设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通过人机互动、设备互联、数据流通实现生产资源优化配置、制造能力精准交易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建设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实现企业内部互联互通、高效协同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支持本区产业园区通过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实现传统产业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园区内企业资源共享和协同水平,形成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新模式,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支持运营商、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区域性企业服务云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的项目,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对建立面向行业、面向区域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新建项目以及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传统企业融合互联网要素资源,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施促进企业生产流程再造、智能制造和生产高端系统软件研发的传统企业互联网创新项目, 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含信息化、研发、设备)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五)重点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创建,被认定获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建,被认定获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支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被认定授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具有“四新”特点的企业对新产品的示范应用;聚焦“四新”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列入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计划、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和示范应用计划、军民融合专项计划等的项目,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批准,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扶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上海市的各种技术创新类项目,经审核,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原则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30万元。

(六)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被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已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未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对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创建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列入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创建成功后,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重点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

对落户本区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正式发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正式发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正式发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导或参与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正式发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与标准制定的起草单位前五名给予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年度内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5个,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完成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学术/技术成果奖励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经认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重点支持产业市场宣传推广活动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四新”经济基地(平台)参与国际、国家级或市级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经认定,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扶持资金须列入年度预算,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两次,由区经委每年第一季度在区经委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并由镇(园区)负责辖区内申报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初审。

(二)企业自愿申报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由所属镇(园区)进行申报受理初审并出具意见是否同意申报;区经委与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职能部门进行受理联合复查审核,区经委将审核结果报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审,联席会议将会审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下达拨付专项扶持资金批复给区经委。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制造业专项资金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提交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表由所属镇(园区)出具初审意见并同意给予配套;同时根据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取得区职能主管部门的复审意见。需提供的主要附件:

(一)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三)相关通知中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区经委对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扶持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区经委、相关委办职能单位和镇(园区)加强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如有发生项目法人或建设地点变更的,及时向区经委反馈备案;如投资类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建设性质调整、建设期延期1年及以上,总投资变化10%以上的,及时向区经委反馈,必要时追缴相应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区经委负责对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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