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宝山邮轮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14

为更好地引领中国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邮轮产业政策创新,推动宝山迈向更富魅力的国际邮轮之城,打造千亿规模邮轮产业集群,推动建设首个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及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落实“三大任务”、打响“四大品牌”、强化“四大功能”、推进“五个中心”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打造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为目标,聚焦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综合施策,推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企业集聚高地、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邮轮母港运营高地、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邮轮产业集群高地、具有魅力和活力的区港联动示范高地以及具有最高服务水平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强化政策引导。践行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的创新使命,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引领中国邮轮经济创新发展。

坚持功能完善,打造产业集群。推进产业链不断延伸,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持续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有效提升邮轮经济发展能级。

坚持区港联动,推进城市更新。对标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定位,全面推进邮轮经济发展和邮轮滨江带建设,加快实现从“邮轮码头”到“邮轮港”再到“邮轮城”的联动发展。

坚持质量引领,提升服务品质。为邮轮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为邮轮企业提供更优的发展环境,积极建立标准体系,着力打造服务品牌。

三、政策措施

(一)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企业集聚高地

加大邮轮企业总部落户支持力度,引导邮轮企业总部向宝山集聚,打造服务体系完善、政策优势明显的邮轮企业总部基地。

1、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跨国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2、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民营企业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经市商务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不完全符合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地区总部职能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或运营中心等机构,经认定,按照不同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4、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5、对其他邮轮产业相关企业,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邮轮母港运营高地

对标世界一流邮轮母港,深化与世界主要邮轮公司合作,强化邮轮运营能力提升,打造世界一流邮轮母港。

6、对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淡季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最大载客量在4000人以上的邮轮每航次奖励2万元,最大载客量在2500-4000人之间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5万元,最大载客量小于2500人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万元。

7、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且连续两年运营母港航次在80航次以上的邮轮公司,从第二年起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首先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按照就高不兼得的原则,航次较上一年增加0-1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较上一年增加10%-3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30%-6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60%-10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1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

8、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单船全年运营母港航次在30次及以上,且母港邮轮数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邮轮公司,每增加1艘邮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新增的邮轮是首次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则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9、对邮轮公司新开发的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的邮轮航线,且当年累积运营不低于10个航次的,经认定,给予邮轮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组织入境非大陆游客的邮轮公司给予每航次每人10元奖励,对于年度累计组织输送入境游客达到2.5万人次以上的邮轮公司,额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1、对组织达到一定数量的游客到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乘邮轮且入住宝山区内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1晚以上的企业和组织,经审核,视其入住酒店的价格水平,分别给予20-50元/人次不等的奖励。

12、对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母港邮轮航线,并购买“邮轮取消延误综合保险”的邮轮公司,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给予奖励。

13、对以宝山为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的邮轮公司,经认定,按在中国采购货物的总价值进行奖励。业务范围为上海地区的,在中国年采购货物的总值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超出部分总货值的2%给予奖励;根据配送区域货值占比的不同,经认定,供应货物辐射中国、亚洲其他港口的,奖励比例按每档次各提高0.5%,最高奖励每家邮轮公司全年不超过100万元。

14、对于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国际货柜转运业务的邮轮公司,全年货柜量在50只以上(含)-1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全年货柜量在100只以上(含)-2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全年货柜量在200只以上(含)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40万元。

15、鼓励深化邮轮船票试点,对落户宝山的船票平台运营单位投入的公共性运维、宣传等服务性支出,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

16、对进行受电设施改造且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成功使用岸电的邮轮,经认定,给予10%的改造费用补贴,每艘邮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7、对支持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提升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运营水平,保障大型邮轮顺利靠泊、提高邮轮游客满意度的口岸联检及保障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三)打造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邮轮产业集群高地

坚持创新引领,做强邮轮制造产业,着力打造邮轮建造配套产业集群,提升邮轮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能力,加快形成新动能。

18、对落户宝山的企业开展邮轮船级认证给予扶持。企业自主开发的邮轮设计项目通过船级社原则性认证的,按照支付给船级社总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扶持。其中项目完成预审给予扶持额度的50%,取得船级社原则性认证(AIP证书)给予50%。

19、对落户宝山的邮轮建造配套企业,开展船用设备指令(MED)认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按其发生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支持。

20、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1、鼓励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进行产业创新。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22、鼓励落户宝山的企业开展邮轮相关技术自主研发,对获得省部级以上邮轮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项目在宝山的投资总额,结合其产出水平,给予5%-8%的补助。

23、鼓励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在宝山购买或租赁厂房,其中,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打造具有魅力和活力的区港联动示范高地

立足沿江滨海协同创新带定位,结合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邮轮城建设,对标黄浦江两岸公共空间的建设标准和要求,优化提升区港联动规划,打造更多眼前一亮的城市景观亮点及更多可供市民休憩的生活岸线、生态岸线、景观岸线。

24.支持优化提升区港联动规划,鼓励立足产业发展需求、游客服务需要,加快建设一批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邮轮服务经济园区、产业发展载体和休闲娱乐设施,建立若干邮轮服务经济集聚发展高地,打造宝山城市形象新地标和功能提升新引擎。

25.支持推动“三游”经济发展,鼓励在邮轮产业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游艇、游船、帆船项目,做好长三角一体化的水上文章,打造独具魅力的邮轮滨江公共空间,让滨江地区更有活力,更具魅力。

26.支持开展示范区公共空间统筹管理,对滨江公共空间开放使用、公共空间品质维护、城市精细化管理研究给予扶持,力争将滨江地区建设成为城市管理示范区。

(五)打造具有最高服务水平的营商环境高地

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营造更具吸引力的邮轮发展营商环境。

27、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企业制定标准和实施品牌战略。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上海市标准化协会认定,并正式发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金支持;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荣获为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8、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相关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完成股改,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中介费补贴;完成上市辅导且材料已被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中介费补贴;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29、对新引进的落户宝山并与邮轮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30、鼓励宝山区内各类载体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邮轮招商运营服务,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原则上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对为宝山邮轮产业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相关主体,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给予支持。

31、鼓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邮轮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并实施清单化管理,对纳入清单的项目,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32、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核心团队成员,经认定,可优先享受宝山高层次人才专项激励、安居资助、人才服务樱花卡等政策,其中,专项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安居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限制,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33、支持鼓励各类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邮轮产业高层次人次引进,对引进邮轮产业顶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大对邮轮产业人才的柔性引进力度,对柔性引进的邮轮产业人才,经认定,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6万元。

34、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企业和机构,支持其实施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相关邮轮人才培养载体的建设;对提升宝山邮轮产业人才综合能力有显著成效的邮轮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5、支持开展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政策及规划论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建立示范区发展年度评估机制,出具年度评估报告,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建立邮轮行业统计体系,开展邮轮发展数据统计研究,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邮轮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聚焦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政策创新,加强上下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样板,为各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加强落实推进

相关政策依据《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流程申请,由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受理(除人才类补贴外),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三)加强资金保障

宝山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支持邮轮经济发展。对经宝山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对邮轮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事项,经批准,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四)加强监督管理

相关政策与宝山区其他各项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并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开展管理监督及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初审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关于加快宝山邮轮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宝发改规〔2018〕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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