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机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13

第一条 目的意义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3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宝山优势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实施“国际邮轮之城、智能智造之城”的双城战略,不断拓展邮轮经济全产业链,着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特色服务业发展,打造千亿级、百亿级产业集群,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重点聚焦。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全力打造高端产业集群。大力推动邮轮经济、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建筑科技、平台经济等千亿产业,加快培育人工智能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及生物医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百亿产业。同时,支持防疫、应急等特殊时期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项目比对。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四)分级配套。根据国家、本市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要求,实行综合财政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与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镇(园区)需设立镇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配套。

(五)绩效评估。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在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目标编报和评估的基础上,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区、镇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为宝山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资金类型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情况,统一设立9项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邮轮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快发展邮轮产业,全力推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引领中国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设立邮轮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由区滨江委负责。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加快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企业,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承接进博会溢出效应,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800万元,由区商务委负责。(原文件:5000万元)

(三)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支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创新发展,推进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附加值高的制造企业发展,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由区经委负责。(原文件:4200万元)

(四)科技创新及张江宝山园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创新功能集聚、支持创新能力提升、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创新环境优化、支持张江宝山园高质量发展,设立科技创新及张江宝山园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6600万元,由区科委负责。(原文件:科技创新3800万元,张江宝山园5200万元)

(五)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持续推进工业、服务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六)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设立金融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委(金融服务办)负责。(原文件:3200万元)

(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500万元,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原文件:3000万元)

(八)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为进一步推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800万元,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九)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引进、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800万元,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原文件:3800万元)

第六条 重大产业专项扶持

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国内外科技前沿领域的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功能总部、创新平台等实施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转型区域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科委、区滨江委、区文化旅游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邀请列席)、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职责为:承担联席会议日常事务性工作;编制、汇总、平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并将会审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专项资金责任部门承担各专项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同意下达后的请款拨付;负责处理与各自负责专项资金有关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包括扶持政策、申报程序、评审结果、执行情况等;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承担各专项资金监管的监督责任,定期参加联席会议,对会审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廉政责任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八条 管理形式

(一)分类管理

1.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2.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且要求区级专项资金配套的,区配套部分按照区和镇(园区)各承担50%;

3.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单项扶持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扶持资金由区级承担;单项扶持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区和镇(园区)原则上各承担50%。

(二)项目库管理

1.由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完善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受理企业、机构的项目申报,经筛选审定排序后组成;

2.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区级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有机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更好跟踪服务产业项目。

3.支持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等活动,建立清单管理制度,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活动,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不在清单中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三)预算编制

各责任部门原则上按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50%规模,按实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抄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结合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意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按项目预算管理要求,通过各责任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超出年初预算资金规模的,按调整预算相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管理监督

(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的企业、机构(项目):

1.在《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之外的;

2.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3.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4.不在市政府公告的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类项目;

5.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6.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

7.最近一年内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近一年内”指企业、机构提交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

8.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成立工会组织且相关部门沟通无效的;

9.其他不予扶持的情况。

(二)信用管理

联席会议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申报阶段开展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若企业获扶持后三年内无显著效益,再次申请扶持资金时从严把关。获扶持企业由于经营问题、迁出问题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继续建设的,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操作资金后续事宜。

(四)项目审计

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的日常监管,区审计局根据职能加强对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联席会议建立审计机构备选库,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抽查审计。各责任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评估、监督、咨询等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条 报批流程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采取“网上自主申报、责任部门初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告知企业”的模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网上自主申报

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在“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网上审核通过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提交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镇(园区)对有关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责任部门初审

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采取现场调研、邀请专家评审、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前期评估,同时征求相关镇(园区)的意见,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联席会议会审。

(三)联席会议会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会审中按照会审标准和本部门职能,提出意见。会审通过的项目由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在“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四)区委、区政府审议与执行

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扶持资金20万元(含)以下项目按简易程序执行拨付;扶持资金2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正常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资金下达通知发送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

(五)开展绩效评估

对获得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以及联席会议认为需评估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的一年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估。

(六)结果告知单位

责任部门通过规范化格式通知,向申报企业、机构送达项目会审及资金拨付意见。该通知作为向区财政局请款、向区税务分局办理涉税事项的凭据。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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