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27
宝航〔2020〕6号
上海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公司、各部门:
《上海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经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上海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财政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扶持政策合规合理使用。根据现行财力结算体制,结合上海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以下简称“航运”)工作实际,在原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持资金仅指注册落户在航运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支付招商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航运下属一、二级招商公司。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预算管理、集中使用。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四)设立专户、专款使用。
(五)规范管理、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与区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文件精神,按照宝山区财政局与航运发展区区级收入的结算比例计算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条 航运对注册企业完成的税收按照七大税种(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应约定比例予以扶持,其他税种不予扶持,扶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区级财政结算比例。超过区级结算比例扶持的按程序报航运管委会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程序报航运党工委审批。
第六条 代理招商平台扶持企业比例不得低于区级税收的25%。如企业放弃扶持奖励,该企业区级税收的40%奖励平台以作招商经费,剩余部分留作航运一、二级公司补充办公经费。代理招商平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协议由航运发展区管委会授权下属一、二级招商公司与企业签订,协议采用统一样本。协议一式三份,由航运财务部、一、二级招商公司和注册企业各执一份。
第八条 注册企业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属招商公司财务部门和总经理审核,航运财务部复核,经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航运财务部兑现拨付,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注册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一个周期,“一事一议”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期满后若无重大调整则按规定及时办理续签手续。各招商公司和航运财务部应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协议管理,建立档案,专人负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航运按时(季、月)向区财政申请资金(包含日常办公经费),各招商公司根据区税务局提供的所属企业税收数据进行比对和审核,按照签订的扶持协议比例计算企业应扶持资金和招商办公经费,按要求编制报表,报航运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报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区财政申请有关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拨付。航运财务部收到财政拨入的资金后,按序进行资金计算和拨付。资金未满50万元的企业,先打印银行贷记凭证、登记台账、制作拨付清单,经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拨付;资金超过50万元的企业,先整理汇总,形成上会议题,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后,打印银行贷记凭证、登记台账、制作拨付清单,经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拨付。资金一律通过贷记凭证拨付给企业,严禁通过招商平台兑现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各招商公司每季初按照预算编制向航运管委会申请预拨办公经费,第四季度清算。上海宝山都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二级公司分别按季度区级收入的1%、7%计算正常办公经费,上海宝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每季度800万元实行定额核算。
第十三条 航运财务部及时对各招商公司下属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报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拨付。扶持资金的拨付由航运管委会专户统一支付。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扶持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扶持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办公经费的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第十五条 航运财务部应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将财务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办公经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财政扶持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航运管委会组织航运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拨招商公司的日常办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下属招商公司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航运财务部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实施办法宝航【2018】11号即时废止。如遇市、区财税政策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要求,做相应的调整。
企业类别 | 扶持政策 |
一般企业 | 区级税收的60%奖励(以内) |
总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或符合宝山区“双城”战略以及产业导向的企业 | 申请“1:9”财政扶持政策 |
特殊企业 | 实行“一事一议” |
附件1: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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