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申报指引

发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2-21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可申请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规〔20208号)

申请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无严重失信记录。

申请条件

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办理方式

转化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

申报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在线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或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

办理机构

科委

政策享受有效期

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2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目,有效期为3年。

项目单位应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如有虚报、瞒报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

支持对象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扶持标准

转化项目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申请时限

自项目认定次年起,可在当年专项资金申请工作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政策扶持期内的项目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办理方式

申请单位登录“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s://kjgl.stcsm.sh.gov.cn/),按系统提示信息在线填报《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一)转化项目年度和分月销售明细表;

(二)经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三)转化项目实现销售收入的相关发票信息汇总表。

企业应对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核算项目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开票名称应与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办理机构

财政局

过渡期规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实施之前认定,目前尚在政策执行期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为过渡期项目。对按原政策规定5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期满为止,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对按原政策规定8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8年期满为止,前五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2027号)

申办条件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67项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材料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提交申请。其中,中央在沪及市属等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办理机构

人社局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职称评审政策

办理类型

工程系列:

1、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生物与医药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电子与信息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3、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有四个学科组:生物与医药、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

经济系列:

1、上海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上海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科研复合与教卫学科组)。

办理方式

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rsj.sh.gov.cn)→政务公开→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地址:静安区华盛路76-82号恒盛大厦二楼;受理时间:周一上午、周四上午。

承办机构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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