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5-08

闵科合〔2021〕4号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委办局:

 《闵行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附件)已修订完成,现印发你们,请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委办局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1年4月30

 

                              闵行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闵行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归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使用区本级(包括委办局、街道)财政资金和镇级(莘庄工业区)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中心机房、电子政务网络、数据中心、政务云平台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等基础软硬件环境的建设;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管理及服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与升级改造;视频会议系统、监控系统、大型显示屏、弱电系统建设等。

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是指为保障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维护更新、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以及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第三方服务。

日常办公用计算机、平板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非机房用空调、通信设备和计算机辅助配件等办公设备的购买及服务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管理原则)

信息化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归口管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安全可控、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区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发挥信息化应用效能为目标,以政务信息系统、政务服务移动端和业务专网“三整合”为方向,逐步实现系统互联、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五条(各主体职责)

(一)区科委(信息委)作为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做好全区信息化项目的一口受理,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安排信息化项目预算,总体协调和平衡,对项目资金执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全区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负责政务数据的归集、整合、共享等工作,参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联合评审。

(四)各项目单位作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管理,做好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申报预审、执行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估等,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管理使用信息化项目资金。

(五)各镇(莘庄工业区)按照区镇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镇(莘庄工业区)是本级信息化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信息化项目申报初审、立项资金安排、建设项目验收、安全监管和绩效评估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原则)

申报项目须符合闵行区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通过项目建设加速推进网络及应用系统的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全区数据统一汇聚、存储设备统一建设、网络资源统一调配和算力算法统一部署,全闭环、系统性优化数据采集、协同、共享、应用等各流程环节,推动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开放共享,以数字维度全方位赋能城市迭代进化、加速创新。

第七条(申报时间)

区科委(信息委)每年根据财政预算申报要求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集中申报通知,项目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经预算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提交区科委(信息委)。镇级信息化项目由镇政府初审后,统一提交区科委(信息委)。

未列入年度计划、因政策性原因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府专项报批,由区科委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项目资金,区科委负责将项目纳入管理流程。

第八条(申报要求)

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和区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立项依据、项目构成及绩效目标,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形成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报区科委(信息委)。项目涉及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对于政务业务应用系统类的建设项目,预算单位在申报建设方案时应基于区大数据中心提供的基础软硬件环境进行建设方案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应符合区大数据中心制定的数据管理规范。涉及算力资源的项目须提交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算力资源使用情况报告,报告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交《闵行区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需分步实施的应提供整体方案和分期建设计划,不得分拆申报)。升级改造的项目需提供依据,并提供原项目的建设合同、测评报告、验收意见、数据管理情况意见等材料。街镇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交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建信息化项目的审核意见。

对于运行维护类项目需提交《闵行区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同时提交运行维护外包服务合同、运行维护服务报告、运行维护自评估报告、网络通信费用账单、数据管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其他费用说明)

以下情况需同时申报监理、测评、审价方面的费用:

(一)申报费用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申报监理费用;

(二)通过互联网访问的应用系统应申报安全测评费用;

(三)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申报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申报软件测评费用;

(四)项目包含工程建设的应申报审价费用。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受理)

区科委(信息委)负责受理本区信息化项目申请,并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科委(信息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补全或者补正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法补全或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区科委(信息委)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信息化的规划、政策、标准、法规和有关要求,按照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组织专项评审。对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区科委(信息委)和区大数据中心开展联合评审。项目评审可以采用聘请专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场调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

评审意见为同意的项目,由区科委(信息委)提出预算金额和预算分年度安排实施的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全区年度财政预算程序审核立项。区科委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向项目单位出具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书。区级和街道信息化建设项目随同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评审意见为暂缓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度不予立项,预算单位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待下一年度再进行申报;评审意见为否定的项目,则不予立项并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计划编制报批)

区科委(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评审情况,结合年度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智慧城市建设重点,确定年度区级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合并镇信息化项目,编制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计划下达)

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区科委(信息委)下达各项目单位,区级(委办局、街道)项目由区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镇级(莘庄工业区)项目由各单位列入本单位预算。计划一经下达,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批复意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并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上传采购合同,报区科委(信息委)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

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和中止。如遇政策因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项目单位、项目内容、项目费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项目变更手续。其中:

(一)项目建设内容变化小于项目总金额15%,项目单位需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

(二)项目建设内容变化超过项目总金额15%,项目单位需报区科委(信息委)审核。

上述变更采购项目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

项目建设费用50万元及以上的应进行项目全过程监理,预算单位在确定监理单位后应向区科委(信息委)报备,监理单位接收区科委(信息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测评要求)

应用系统软件开发50万元及以上的需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涉及互联网访问的应用系统需要通过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的安全测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验收)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科委(信息委)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区科委(信息委)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其中,建设类项目必须试运行满三个月并在大数据资源平台完成数据资源编目及归集。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预算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预算单位在验收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

(二)采购合同汇总表、合同明细表、软硬件对照表、应用软件功能对照表;

(三)区大数据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管理情况意见等;

(四)根据项目情况开展安全测评、软件测试和项目监理工作的,需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验收结果)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支付项目预算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报告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尾款支付)

纳入政府采购的100万元及以上应用系统和货物类项目,须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至少为一年。

第七章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项目运维)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运维。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要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方案、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保障措施等,并报区科委(信息委)。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

各单位应对投入运行满一年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报告报区科委(信息委)。区科委(信息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抽查方式开展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未通过评估的需进行项目整改,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升级改造项目。各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今后信息化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闵行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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