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21
闵科合〔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规范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科委、区财政局制定了《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促进本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由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和闵行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课题,包括课题材料的受理及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课题年度经费预算的总体平衡和使用监督。
第三条 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包括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等基础研究课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推荐、申报。未纳入区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经专家评审后择优予以立项,但课题经费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条 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相关研究课题的推荐单位;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现代农业研究相关课题的推荐单位;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相关研究课题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负责课题申报组织、推荐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申请者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自然课题研究。
第七条 课题申请者须为课题负责人,每位课题负责人限报1项自然课题。为了保证申报课题质量,实行课题承担单位遴选、择优限项推荐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作为课题负责人获得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但还未办理结题手续者不得申报;历年课题验收不通过或终止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已获得区同级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请者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经推荐单位网上审核并同意推荐后,区科委进行形式审核,组织相关同行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课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审定,并与区财政局会商确定立项课题和课题经费预算额度并下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区科委与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共同签订“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供从事研究必须的实验装备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并督促课题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由于人员调离岗位、辞职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者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并报区科委批准。
第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验收工作。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的,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三个月前向区科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区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仅限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历年结题验收情况将与课题申报限项数量挂钩。对执行期到期却不及时申请验收的课题,区科委将有权以终止方式清理课题、收回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对不认真履行课题申请、检查、验收等管理职责的承担单位予以警告并减少承担单位课题申报立项数量。
第十七条 若发现受资助课题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五年内不得申报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凡得到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闵行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经费资助”,未标注的、与研究内容不符的文章或不在执行期内发表的文章不得作为课题结题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区自然研究课题资助经费实行立项后予以核拨的方式。验收及终止课题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区科委核批,将按照情况决算经费并及时将未使用的资助经费退还区科委。课题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经费支出范围使用,专款专用,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 区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经费列支项目:
(一)材料及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材料及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二)委托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
(三)文献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查新(水平)检索和与本课题相关的软件登记费、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论文版面费等费用。
(四)差旅调研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该项费用应控制在课题专项经费的10%以内。
(五)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课题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应控制在课题专项经费的20%以内。
(六)外聘研究人员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课题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学辅助人员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该项费用应控制在课题专项经费的30%以内。
(七)其它费用:指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不支持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各类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经费调整:
(一)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及设备费、委托测试化验与加工费、文献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承担单位审批,验收时报区科委备案。
(二)差旅调研费、专家咨询费、外聘研究人员劳务费和其他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承担单位审批后,可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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