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等 发布日期:2018-12-12

闵财〔2018〕38号

 

 

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18〕2号)已经区政府印发。根据该实施意见,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会同区经委制定了《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18〕2号),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鼓励总部金融机构发展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等总部型机构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要求,执行区级配套部分,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购建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和提升能级资助。如遇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金融产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

(3)连续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获得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类机构证明材料;

(5)房产证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建设或购买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的申请提交材料;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方式:材料审核;

(4)审核时限: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内资金融类企业集团、地区总部、结算中心、资管公司及功能性总部机构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产品销售、结算、投资运营等职能,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3个,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符合闵行区内资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经闵行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联席会议认定的内资金融类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开办资助。以投资性金融类企业形式设立国内总部,且员工人数10人及以上,给予300万元开办资助,自2018年1月1日后注册或迁入本区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购建租房资助。经认定的内资金融类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员工人数10人以上,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3)运营奖励。经认定为内资金融类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且自认定年度起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金融产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

(3)连续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获得区级认定的内资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证明材料;

(5)房产证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建设或购买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方式:材料审核;

(4)审核时限: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鼓励国内投资类金融企业和外资金融企业发展

(一)落户奖励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新注册引进的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投资类金融企业,以及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在内的外资金融企业或其设立的独资分支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并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度,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龙头企业

(1)当年度纳税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1.5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当年度纳税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当年度纳税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骨干企业

(1)当年度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当年度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6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购租补贴

对龙头企业在本区租赁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度区本级实际贡献标准给予购租补贴。

(1)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贴的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金融产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

3.连续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房产证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建设或购买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方式:材料审核后核定扶持对象及金额;

4.审核时限:受理截止后20个工作日。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一)开办补贴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在本区,经市金融办批复同意正式开业且营业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金额30万元。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闵行区小额贷款公司项目化补贴审批表》(附件2);

(3)市金融办同意开业批复复印件(原件验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验证);

(5)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运营奖励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营状况良好,综合评价合格,并经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认可的注册在本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上年度用于信息化建设、职工培训、房租补贴、设备购置、法律咨询等专项支出,按企业上年度区本级实得财力的50%形成专项扶持资金,根据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现场检查评定类别给予相应补贴。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闵行区小额贷款公司项目化补贴审批表》(附件2);

(3)企业纳税情况书面说明及税单复印件(原件验证);

(4)企业专项支出凭证复印件(原件验证);

(5)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三)利息补贴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在本区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三农”等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低于10%(含)的,按照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评定类别给予最高不超过贷款利率50%的利息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区本级实得财力的50%。如贷款发生逾期或代偿等情况,不予补贴。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闵行区小额贷款公司贴息审批表》(附件3);

(3)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验证);

(4)借款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发票及复印件(原件验证);

(5)借款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

(6)还款凭证及复印件(原件验证);

(7)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四)分级扶持

根据本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等次,实施分级扶持:被评级为A级(或第一类)的,按政策标准的100%给予扶持;被评为B级(或第二类)的,按政策标准的80%给予扶持;被评为C级(或第三类)的,按政策标准的50%给予扶持;被评为D级(或第四类)的,不予政策扶持。

(五)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方式:材料审核;

4.审核时限: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四、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

(一)市财政扶持政策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按照《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要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开办扶持、租房扶持、增资补贴、专项扶持和人才奖励等政策扶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数据审核。如遇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申报材料

参见《上海市融资租赁业务财政扶持政策申报细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6月30日前;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方式:材料审核;

(4)审核时限: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区级项目化补贴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在本区,实缴资本2亿元(含)以上,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当年的营业额及利润所形成的区本级实际贡献的50%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1%比例给予补贴;用于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制造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总额。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闵行区融资租赁公司扶持政策审批表》(附件4);

(3)企业纳税情况书面说明及税单复印件(原件验证);

(4)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

(5)企业设备购入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

(6)企业设备购入发票复印件(原件验证);

(7)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融资企业相关认定证书;

(9)设备生产企业相关认定证书;

(8)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方式:材料审核;

(4)审核时限: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五、积极引进和扶持股权投资机构

(一)落户奖励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对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天使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过备案,具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上海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给予实缴资本额1%的一次性投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500万元。

下列补贴自投资基金在双方约定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区本级实际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年度起,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与区政府基金合作的项目,补贴时将按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

(1)天使投资企业

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1亿元(含)以下,向基金管理人补贴50万元。

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1亿元以上、1.5亿元(含)以下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100万元。

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1.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150万元。

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2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3亿元(含)以下,向基金管理人补贴2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3亿元以上、4亿元(含)以下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3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4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4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5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金融产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

(4)连续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5)企业投资总规模或基金管理总规模审计报告;

(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购建租房补贴

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天使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过备案,具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上海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在本区租赁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双方约定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区本级实际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年度起,给予购租补贴。

(1)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贴的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金融产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原件验证);

(4)连续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5)企业投资总规模或基金管理总规模审计报告;

(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7)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房屋建设或购买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方式:材料审核;

4.审核时限: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六、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按照《闵行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16〕53号)、《闵行区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闵经委发〔2016〕78号)相关规定实施。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七、放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效应

(一)担保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在闵行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2)2018年6月1日以后,通过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获得本市银行贷款且按时足额还款的中小微企业;

(3)贷款到期后,发生逾期或代偿情况的企业,不属于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

按照贷款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企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月数/12个月相应折算担保费补贴数额,同一企业一年最高补贴20万元。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

(2)《闵行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补贴审批表》(附件5);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4)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需验原件);

(5)银行放款及还款凭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6)担保费支付收据复印件(需验原件);

(7)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利息补贴

1.申请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在闵行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中小微企业;

(2)纳入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的闵行区“创园贷”金融创新合作项目范围的中小微企业;

(3)经市、区科委认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自主知识产权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4)贷款到期后,发生逾期或代偿情况的企业,不属于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

对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按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给予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最高补贴10万元。

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

(2)《闵行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补贴审批表》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4)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需验原件);

(5)银行放款及还款凭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6)贷款利息支付收据复印件(需验原件);

(7)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三)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受理部门: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

3.审核方式:材料审核;

4.审核时限:材料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八、积极引进金融人才

鼓励引进金融人才,提升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按照《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委发〔2015〕43号)、《<闵行区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操作细则>等15个操作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在上海落户、就医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对有需求的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安排人才公寓等。

九、鼓励举办各类金融活动

鼓励举办具有国际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大型金融会议论坛等活动。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对新引进或创立的且获得区政府认可的重大金融活动,或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在闵行内举办的大型金融活动。按活动发生费用的5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特别重大活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受理和审核

按照《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17〕7号)、《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闵经委发2017101)相关规定实施。

十、附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闵行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地在闵行区的企业,以及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新认定的载体或项目。

(二)适用原则

1.本细则与本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3.对重点产业母基金、基金小镇、基金园等集聚载体,以及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园区产业母基金,实行“一事一议”。

4.企业存在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催债、弄虚作假等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

(三)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会同区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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