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19-01-09

闵科委规发〔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本区各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闵行区科学技术协会、闵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2: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附件2: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doc

    附件3: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年度综合评价表运维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3: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年度综合评价表运维费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4: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运行情况综合评价评审表

    附件4: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运行情况综合评价评审表.pdf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科学技术协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19年1月8日

 

 

 

 

 

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内各级科普教育基地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社会公益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公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闵行区公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本市、本区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级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为“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科学实验室、实验基地、工作场地、科技场所,以及可用于科普教育的其他各类场所,并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闵行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协”)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条 区科委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区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申报推荐、年度检查、综合评价和运维费资助等工作,对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区科委科协对辖区内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年度检查、综合评价和运维费资助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运维费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普教育基地运维费的评审资助遵循科学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2、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教育基地运维费必须用于公益性科普教育支出,禁止挪用。

3、择优资助的原则。科普教育基地运维费将优先支持科普工作影响面广、科普覆盖面大、科普公益性强、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普教育基地。

4、后补贴的原则。科普教育基地负有维护场馆运行、提升改造场馆及开展相关科普公益活动的责任,每年应有一定的资金投入。科普教育基地运维费是对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公益性支出的适当补助。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年度检查和综合评价情况、运维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运维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原则上先评定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再逐级推荐申报市级和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

 

    第八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

    (一)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法人内设部门(分支机构);

2、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公益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科普宣传和科普示范的作用;

3、重视并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愿意接受市、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及时组织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4、面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已达六个月以上且参观人数已超过500人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双休日至少开放一天;

5、具备明确的科普参观路线和科普活动场所,科普展示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相应设施和器材(如音像设备、与专业有关的演示设备、模型、展板等);

6、按科普展教要求提供科普展示、教育、互动和实践内容;

7、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8、相关场地和设施的布置、配备具有浓厚的科普教育氛围(如环境卫生、科普宣传、基地标志等);

9、具有面向公众进行科普传播的科普网站、栏目、微博、微信等信息化基础平台,并保证基地信息化平台正常运行;

10、基地所在单位有明确的主管领导,有主管的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基地科普宣传和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队伍;

11、有健全的开展科普教育的管理制度和接待制度,有明确的科普教育内容、基地建设计划或运营方案;

12、每年有经费保障进行科普展项更新、科普教育及科普活动。

    (二)申报要求

区科委科协每年受理一次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具体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申报单位需填写《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向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相关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1、《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等相关证明材料;

3、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推荐: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推荐到区科委科协。

2、评审:区科委科协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区科委科协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授牌:经公示且无异议后,区科委科协对符合相应标准和条件的科普教育基地授予“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和铭牌。

 

    第九条 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

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由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自愿提出申请,经区科委向市科委推荐。

 

    第十条 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

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评定,由区级或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自愿提出申请,经区科协、市科协向中国科协推荐。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年度检查与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明确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上海科技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主动配合科技、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科技教育,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市、区级重大科技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主题科普活动;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适时对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不断提高科普教育能力,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3年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按时参加区科委科协组织的年度检查、综合评价,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区科委科协根据《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运行情况综合评价评审表》(见附件)组织专家对科普教育基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等级情况给予运维费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综合评价分优秀、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约占科普教育基地参加综合评价总数的5%-10%,资助金额为每家10万元;优良等级约占科普教育基地参加综合评价总数的30%-35%,资助金额为每家5万元;合格等级约占科普教育基地参加综合评价总数的60%,资助金额为每家2万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

2、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基地年度运营费用的50%。

3、其他途径已补贴的运维部分,不再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运维费补贴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对基地进行的科普内涵提升、调整项目;

3、基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展品损耗;

4、展品展项更新经费;

5、开展日常科普公益专题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6、制作并免费发放科普宣传资料费用;

7、开展日常科普活动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

8、开展日常科普活动产生的公用事业费用;

9、其他相关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一年期整改:

1、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现有情况低于区级科普展示教育基地标准规定;

3、原有科普展项损坏严重且无法恢复,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4、年开放时间多于150天但少于200天,双休日不开放的。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摘牌处理:

1、不参加区级年度检查及综合评价的;

2、应当参加却没有参加市级年度检查的;

3、一年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4、改变科普场所性质,或原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7、借科普名义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8、年开放时间少于150天的。

 

    第十八条 市级、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闵科委[201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科协解释,由区财政局指导资金使用。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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