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30

各有关单位:

我委制定的《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已经20189月11日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2018年930日

 

 

 

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大力培育“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快“三区一基地”建设,发挥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生力军和吸纳就业主体的作用,依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 杨浦区将以推动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创新创业街区建设发展为抓手,以智力密集型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优先发展方向,促进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在技术、市场、产品、管理等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杨浦区“专精特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以及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符合区“十三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要求,市场前景良好,能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水平,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3、当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4、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下列专项标准内容之一:

“专”,即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精”,即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特”,即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称号。

“新”,即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对于获得区级及以上部门相关认定、表彰、资助,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成效明显的中小企业,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认定奖励。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由区财政局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被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市级认定文件有效期内的,由区财政局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本市和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市、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受理企业申请。其中,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受理时间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规定为准;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受理一次。

第五章 评审与管理

第八条 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审工作及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审工作。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区商务委授予资格称号,有效期二年。

第九条 对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其“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1、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不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的;

3、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 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态势,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 月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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