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2-27

虹发改规〔2019〕14号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1 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区域文化资源集聚优势,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影视产业、出版产业、创意与设计产业、艺术品产业、网络视听产业、动漫游戏产业、演艺产业、文化装备产业、音乐产业、电竞产业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扶持体育重点产业的发展,鼓励文创产业与商业、旅游、贸易、科技、金融、体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体育类企业和与之相关的功能性机构等。对打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文创产品的文化创意和体育类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三、扶持办法

(一)做大做强产业主体。

1.促进文创企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在虹口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租金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提升文创产业发展能级。对新引进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3.鼓励文创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和空间达标升级。经认定,对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文创(示范)园区、示范楼宇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文创示范空间授牌的,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功能区内老居住区业态调整。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导向和业态规划的租户,经认定,给予不超过8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5.加大对优质文创项目的配套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匹配扶持。对通过区级评审的优质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1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6.鼓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对虹口文创企业参与文创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参与制定单位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增强文创金融合作。

7.鼓励文创企业市场化融资。对虹口文创企业通过市、区文创金融服务平台首次成功获得人民币5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的,经认定,按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加大文创贷款扶持力度。对虹口文创企业通过市、区文创金融服务平台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通过本市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金额合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9.支持文创企业上市。对虹口文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及从场外资本市场向国内外主要资本市场转板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参照区金融有关政策实行。

10.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以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区文化领域的投资力度,具体办法参照区金融有关政策实行。

(五)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11.支持功能性机构发展。对新设立、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产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根据其影响力及实际运作情况,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重发挥功能性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对其承担的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管理、协调、技术性服务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50%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鼓励引进品牌文创展会。对于在本区举办的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文创产业及其重点行业的会展活动(包括论坛、展览、交易会、节庆、赛事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文创企业参展支持。对虹口文创企业参加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打响产业品牌。

14.电视台首播支持。对虹口文创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经认定,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在境外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动漫作品,结合参考播出效果等因素,经认定,按在单个境外电视台播出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多个境外电视台播出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虹口文创企业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原创电影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三年内公映,产生较好社会效益,票房2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优秀的艺术类、新人新作电影,票房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互联网首播发行支持和网络文学版权交易支持。支持虹口文创企业在主流网络视频播放平台首播发行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结合参考内容题材、社会效果等因素,经认定,按同一作品发行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虹口文创企业组织创作具有社会正能量和IP开发价值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经认定,按网络文学版权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获奖支持。对虹口文创企业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获得国内权威电影、电视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虹口文创企业的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世界设计大奖或国内权威设计奖项的,结合参考获奖等级、类别等因素,经认定,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剧目商业演出支持。支持虹口文创企业开展优秀原创剧目商业演出,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19.上述第14、15、16、17、18条意见中,对于宣传虹口元素的原创影视、动漫、创意设计作品及商业演出活动等,经认定,对相关文创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四、使用管理

(一)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扶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

(二)区文创办负责扶持企业、功能性机构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文创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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