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2-27

虹发改规〔2019〕15号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6号)、《上海市体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沪府办发〔2017〕10号)、《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1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文化与体育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文化体育产业集聚区,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主要用于推动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体育中介、体育培训、体育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发展,培育壮大体育新兴业态,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创新和融合发展。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体育类企业及功能性机构。

 

三、扶持办法

(一)促进体育产业主体集聚。

1.对新引进的重点体育企业,经认定,在虹口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租金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对新引进的重点体育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能级提升。

3.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突出体育赛事经济贡献度、赛事关注度等指标,支持虹口体育类企业、社会组织举办高品质国际、国内赛事,以及上海本土赛事和“一区一品”赛事,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虹口体育类企业参与体育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参与制定单位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于通过社会力量和市场化机制训练培养的运动队、运动员,在奥运会、全运会和上海市运动会为虹口区取得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相关企业或社会组织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营造产业发展环境。

7.对新引进的体育产业功能性服务机构,经认定,根据其影响力及实际运作情况,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重发挥功能性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对其承担的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管理、协调、技术性服务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申报国家、市和区文创资金扶持项目,并按照文创相关配套政策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四、使用管理

(一)区文创办、区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扶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

(二)区文创办、区体育局负责扶持企业、功能性机构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文创办、区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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