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01

虹发改规〔2020〕4号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日


 

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本土企业总部落户虹口,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成链发展,加快产业创新转型,推动虹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和《虹口区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税务登记在虹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区投促办认定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以及国际组织(机构)总部。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落户发展。

1.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开办补助。

2.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人才集聚。

5.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每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费及住房补贴。

6.对新引进各类总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补贴,每人月租金补助不超过3000元,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7.对各类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虹口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

(三)支持能级提升。

8.本区总部机构提升能级,根据营收规模和经济贡献能级提升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改制上市。

9.支持企业在境内外改制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五)其他支持措施。

10.建立虹口区总部企业(单位)库并做相关分类,结合企业和项目实际精准施策、优先支持、组合扶持。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对入库企业(单位)辅导申报国家、上海市及虹口区出台的各项财税金融(包括所得税、投融资、上市奖励等)、招商引企(包括企业落户、总部经济等)、人才(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公寓、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奖励补贴等)、科技创新(包括功能平台、研发经费补贴奖励等)等方面扶持政策。继续加大《虹口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3号)、《虹口区加快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虹发改〔2018〕8号)、《虹口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试行)》(虹委办〔2015〕44号)等专项政策的落实力度。

三、附则

11.以上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由区投促办另行制定发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12.区投促办根据财政扶持政策管理相关规定,对支持的企业、机构和项目开展跟踪管理和服务,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位,由区投促办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13.享受政策的单位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必须在虹口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虹口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虹口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1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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