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虹口区商务委 发布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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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本区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虹发改规〔2021〕4号)以及《关于印发<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商务规〔2022〕3号),决定开展2023年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虹口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认定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应当符合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虹口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请于2023年6月13日前报送区商务委。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联系人:区商务委企服科王烨

电  话:25658337     

邮  箱:hkqyfw@163.com



附件: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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