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虹口区航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01

虹投促发〔2021〕1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虹口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的意见》(虹发改〔2019〕7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虹府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北外滩开发建设,现就开展本区2021年航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航运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2.企业或功能性机构机构须符合虹口区航运服务业发展导向,如航运金融、船员服务、专业航运服务、航运主业及辅助业、航运创新、三游产业等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

二、支持标准

   (一)现代航运服务企业

1.航运金融

对新引进的从事船舶融资、船舶租赁、航运产业基金、船东互保等航运金融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的从事与航运相关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保赔协会服务、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供应链金融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船员服务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适任证书的,按不超过8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对其所属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不超过2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家船员服务机构享受上述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具有海事部门发放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照不超过4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家外派机构享受上述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一船员每年只给予一次外派补贴。

3、专业航运服务

对新引进的专业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专业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邮轮游船游艇等三游企业

1、邮轮(游船)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设立新的邮轮(游船)公司、外商独资邮轮船务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设立新的邮轮(游船)公司、外商独资邮轮船务公司,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三游配套企业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航运功能性机构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航运创新类企业

对新引进的航运创新类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创新类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鼓励航运创新项目发展。对于落户在虹口区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发航运创新项目并获得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项目奖励的,经认定,最高按照市区1:0.5比例给予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重点的航运主业及航运辅助业企业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主业和航运辅助业企业,经认定,按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主业和航运辅助业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和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六)具有影响力的航运会议、活动

对于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助于提升我区航运产业发展的各种航运会议、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规模、级别、影响力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航运企业(机构)投资奖励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3.实到资金的资信证明;

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航运企业(机构)购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3.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购房合同、房款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航运企业(机构)租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3.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国际海员培训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3.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国际海员培训人员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5.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海员外派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3.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海员外派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5.适任证书复印件;

6.海员上船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7.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航运创新项目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3.相关奖励证明;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七)航运会议、活动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3.会议(活动)方案;

4.预算报告;

5.会议(活动)涉及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6.发票复印件;

7.会议(活动)举办情况;

8.会议(活动)出席单位、嘉宾情况;

9.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方式

申请企业(机构)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套,所有材料都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刘辰           联系电话:65953818-506

联系地址: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23楼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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