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虹口区航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6-04

虹投促发〔2018〕1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虹口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的意见》(虹发改〔2015〕38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北外滩开发建设,现就开展本区2018年航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企业或机构须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2.企业或机构须符合虹口区航运服务业发展导向,如航运金融、三游产业、航运互联网+、船员服务等。

二、支持标准

   (一)现代航运服务企业

1.航运金融

对新引进的海上保险公司、船东互保组织、再保险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船舶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保赔协会服务机构、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股权投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航运服务平台企业和船员服务企业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平台企业和船员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平台企业和船员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其他航运服务

其他航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航运经纪、船级社、海事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服务等。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邮轮游船游艇等三游企业

1.邮轮(游船)公司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新设立的控股或独资邮轮(游船)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新设立的控股或独资邮轮(游船)公司,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三游配套企业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航运功能性机构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重点航运主业及航运辅助业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和物流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影响力,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和物流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和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一)航运企业(机构)投资奖励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实到资金的资信证明;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简介、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航运企业(机构)购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购房合同、房款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航运企业(机构)租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方式

申请企业(机构)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套,所有材料都须加盖公章。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联系人:赵  雯         联系电话:65953818-602

联系人:徐兆博         联系电话:65953818-505

联系地址: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23楼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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