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4-23
虹投促发〔2018〕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虹口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虹发改〔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本区总部经济,加强对区内总部企业的扶持与服务工作,现就开展2018年本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投资奖励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部认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上海市商务委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认定批复。
(二)其他地区总部和其他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材料
1.虹口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母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母公司授权的设立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上海市商务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的认定批复。
(四)高成长型总部的认定材料
1.虹口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控股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名单及说明材料;
4.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5.新型商业模式说明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总部型特征企业的认定材料
1.虹口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控股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名单及说明材料。
(六)国际组织(机构)的认定材料
1.虹口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所属国际组织(机构)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4.首席代表的委派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支持标准
(一)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营收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经本区认定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成长型总部、总部型特征企业,经认定,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补助。
(二)购建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三)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四)装修资助。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其营收规模,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对新引进符合总部经济扶持标准的企业,给予开办补助、购建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及装修补助等。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基础材料
(1) 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简介、区域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4) 资金扶持申请报告;
(5) 对企业一揽子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6) 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2.购房补贴
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3.租房补贴
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4.装修补贴
装修合同、发票、房产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流程
由区各招商责任单位向区投促办提交认定材料及各项奖励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受理时间
除特别规定,受理时间为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 招商促进科
联系人:张星峰 65953818-203
张 毅 65953818-208
地 址:东大名路908号23楼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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