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虹口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虹口区金融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21

虹金〔2018〕26号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上市成本压力,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根据《虹口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见》(虹发改〔2016〕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本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税务、工商登记关系均在本区;

2.企业于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拟IPO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制、通过上市辅导验收,或完成上市推荐;或在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挂牌的。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对应标准进行扶持:

(一)完成改制的拟IPO企业

对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发生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经上市辅导、通过上海证监局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后的企业,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

对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发生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成功在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的企业

对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发生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对在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挂牌、交易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股份改制专项扶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服务合同和对应费用发票。

(二)申请通过上市辅导验收专项扶持的,需提交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验收合同和对应费用发票。

(三)申请上市推荐专项扶持的,需提交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专项扶持的,除股改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

2.企业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五)申请在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专项扶持的,除股改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在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相关文件;

2.挂牌、交易费用的发票。

除上述申请材料外,申请扶持资金的主体应向虹口区金融服务局(区上市办)提交其他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申报方式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所有申报材料以A4纸装订成册,加盖公司骑缝公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请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虹口区金融服务局(区上市办)(飞虹路380号3号楼211室)。

、联系人

陆明珈:021-25658819   周竞:021-25658816

 

 

虹口区金融服务局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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