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虹口区航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4-01

虹投促发〔2019〕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虹口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

7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北外滩开发建设,现就开展本区2019年航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航运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2、企业或功能性机构机构须符合虹口区航运服务业发展导向,如航运金融、船员服务、专业航运服务、三游产业等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

二、支持标准

   (一)现代航运服务企业

1、航运金融

对新引进的从事船舶融资、船舶租赁、航运产业基金、船东互保等航运金融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的从事与航运相关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保赔协会服务、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供应链金融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船员服务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船员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适任证书的,按不超过8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对其所属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不超过2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家船员服务机构享受上述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具有海事部门发放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在虹口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照不超过4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家外派机构享受上述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一船员每年只给予一次外派补贴。

3、专业航运服务

对新引进的专业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专业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邮轮游船游艇等三游企业

1、邮轮(游船)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设立新的邮轮(游船)公司、外商独资邮轮船务公司,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内外著名邮轮(游船)公司在虹口设立新的邮轮(游船)公司、外商独资邮轮船务公司,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三游配套企业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三游配套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航运功能性机构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航运创新类企业

对新引进的航运创新类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创新类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鼓励航运创新项目发展。对于落户在虹口区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发航运创新项目并获得《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沪交航〔2016〕1242号)奖励的,经认定,最高按照市区1:0.5比例给予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重点的航运主业及航运辅助业企业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主业和航运辅助业企业,经认定,按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主业和航运辅助业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影响力和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六)具有影响力的航运会议、活动

对于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助于提升我区航运产业发展的各种航运会议、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规模、级别、影响力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航运企业(机构)投资奖励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实到资金的资信证明;

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航运企业(机构)购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购房合同、房款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航运企业(机构)租房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国际海员培训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国际海员培训人员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5、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海员外派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海员外派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5、适任证书复印件;

6、海员上船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7、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航运创新项目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奖励证明;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七)航运会议、活动补贴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议(活动)方案;

4、预算报告;

5、合同(合作协议);

6、发票复印件;

7、会议(活动)举办情况;

8、会议(活动)出席单位、嘉宾情况;

9、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方式

申请企业(机构)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套,所有材料都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赵  雯         联系电话:65953818-602

联系人:徐兆博         联系电话:65953818-505

联系地址: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23楼

 

 

虹口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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