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虹口区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9-04-08
虹金〔2019〕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8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本区现代金融服务业,加强对区内各金融企业、金融功能性机构的扶持与服务工作,现就开展2019年本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企业投资奖励及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要求
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二、 支持标准
(一)对于新引进企业,经认定,按照不同类型企业, 给予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的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对新引进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其中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园区办公用房的,经认定,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简介
3.申请报告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5.投资奖励还需提供:实到资金资信证明
6.购房补贴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地产证复印件
7.租房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地产证复印件
8.申请所需其他材料
(二)申报方式
上述申请材料一套(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提交至虹口区金融工作局,地址:飞虹路380号3号楼207室。
(三)联系方式
虹口区金融工作局 产业集聚科
联系人: 许紫琦 25658893
黄 晨 25658892
(四)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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