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虹口区文化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9-07-15
虹文旅〔2019〕28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的通知》(虹发改规﹝2019﹞11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商贸和旅游产业,促进商旅融合,丰富产业发展内涵,提升产业发展能级,现就开展2019年虹口区旅游企业申报相关资金补贴、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请企业应注册并纳税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符合相关条件。
(一)在重点旅游区域建设和改造旅游标识体系、旅游厕所、游客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黄浦江水岸旅游联动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的投资建设单位。
(二)新创建国家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五星级饭店、5A级旅行社的企业。
(三)设计、开发虹口区专项旅游产品、城市微旅行产品的旅行社。
(四)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活动项目。
(五)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的旅游产业类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认定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黄浦江水岸旅游联动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的投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服务规模和能级,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分期拨付。
(二)对于符合认定的新创建国家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五星级饭店、5A级旅行社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符合认定的设计、开发虹口区专项旅游产品、城市微旅行产品的旅行社,按照参加旅游产品的人次给予10元/人的奖励,不超过三年。
(四)对于符合认定的旅游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30%标准予以支持,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的旅游产业类的项目,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三、申报材料
通用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单位简介;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各类奖励、补贴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 申报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黄浦江水岸旅游联动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的投资建设单位还需提供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2. 申报新创建国家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五星级饭店、5A级旅行社的企业还需提供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创建、评级的批复文件;
3. 申报设计、开发虹口区专项旅游产品、城市微旅行产品的旅行社还需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参加该旅游产品的合同及支付凭证;
4. 申报旅游活动的企业还需提供活动简介、活动方案、出席单位和人员、合同(合作协议)、预算报告以及发票复印件;
5. 申报配套项目还需提供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家和市级资金需要区级匹配资助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市级扶持资金到款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上述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电子和纸质版各一份提交给区文化和旅游局。
五、申报截止时间
常年受理,集中审核。
六、联系人
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 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孙炜峰 25658340
地址:飞虹路518号1号楼1308室
电子邮箱:hkqcyfz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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