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科规[2020]1号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9-28

南桥镇、西渡街道、工业综合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杭州湾发展公司、各相关单位:

      现将《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为加快推进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奉贤园(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奉贤园”)建设,规范高效地使用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园区创新转型发展,重点支持奉贤区“1+1+X”产业,聚焦“东方美谷”美丽健康产业、未来空间智能制造产业以及“四新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及《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区域:张江专项资金适用于经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科创办”)批准纳入建设范围的张江高新区奉贤园各子园,即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上海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杭州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南桥镇、西渡街道的部分区域,临港园奉贤分区除外。

 适用项目:上海科创办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一部署向张江高新区奉贤园导入或布局的重要创新创业资源的重点项目,或经区政府推荐获得上海科创办立项的重点项目。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区政府和张江高新区奉贤园各子园共同设立,对获得上海科创办立项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按不低于1:1的比例与市张江专项发展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区级部分配套资金按照区与子园所在镇、开发区财力结算比例分别配套。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奉贤园范围之内的企业、机构;

2、面向张江高新区奉贤园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3、其他区政府确定资助项目的承办单位。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帐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资助重点

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策》及有关规划,资助重点如下:

1、优化公共服务环境。支持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支持科技企业股权融资、信贷融资;支持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支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零排放试点示范园区。

2、集聚培育优秀人才。支持聘用高级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开展人才培养;支持实施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奖励;支持提升人才综合服务水平和加强人才安居保障。

3、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改造;支持原创装备和产品在园区的示范应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增长发展;支持落实国家和本市战略开展的合作交流;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合作创新;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和参加国际合作交流。

4、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针对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和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功能总部、龙头企业、创新平台等优质产业资源。

5、区政府明确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资助形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形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奖励、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资助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金额度及具体补助方式、资助标准和管理要求,按项目具体政策执行。

第六条 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管理流程参照市张江专项管理流程,包括项目指南发布、项目征集、评审查重、项目公示、预算编制、项目批复、签订合同、资金拨付、项目监管、项目审计、信息公开等流程:

(一)发布指南

根据上海科创办发布的当年度项目指南执行。

(二)项目征集

奉贤区科委统筹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经各子园组织申报,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承诺项目资金配套后汇总,并推荐上报至区科委。区科委可依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对各个申报项目资金进行适当调减。

区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审议拟推荐上报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后,向上海科创办集中报送并进入受理审核评审系统。

(三)评审查重

由上海科创办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对经评审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必要时参加复评。

(四)项目公示

经上海科创办通过联动与统筹会商的项目,由其在上海科创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申请单位名称等。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奉贤区科委予以核实释疑;对未经核实或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

(五)项目批复

经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核确定的项目和预算,由上海科创办下达立项批复意见。

(六)签订合同

经批复的项目由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七)资金拨付

区财政根据上海科创办对重点项目预算书面批复,及时拨付市级资金并落实区级配套资金。

年度执行中,区财政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按《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八)项目监管

上海科创办和区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健全对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审计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对终止项目的财务清算等监管机制。对重点项目的监管,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具体事项,接受上海科创办适时抽查。

(九)项目审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区审计部门审计。区科委负责组织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及整改,相关结果报上海科创办。

(十)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对项目实施主体具有以下行为的,暂缓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视情终止项目、解除项目合同和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1.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

2. 擅自改变预算科目经费用途、项目实施内容或实施主体的;

3. 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二)对项目实施主体具有以下行为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管理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1. 不按规定提出项目调整申请;

2. 不按规定提出评估或验收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评估或验收无法实施的;

3. 未通过项目评估或验收且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4. 不配合项目终止清算的。

(三)对项目实施主体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四)对项目实施主体具有以下行为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1. 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失真的;

2. 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的;

3. 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挪用项目资金的;

4.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5.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的;

6.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张江高新区奉贤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高新奉管委〔2019〕1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对涉及到本专项经费管理、资助方式等事宜,按照上海科创办制定的各专项资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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