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财〔2020〕16号关于印发《关于奉贤区支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4-02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文件

 

沪奉财〔202016

 

关于印发《关于奉贤区支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

财政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镇、开发区,各相关委办局,区属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根据《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市审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0202号),特制定《关于奉贤区支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宣传,确保区域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附件:关于奉贤区支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的实施细则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0229

 

 

 

 

 

 

 

 

 

 

 

 

 

 

 

 

件:

关于奉贤区支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

财政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市审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020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享受财政贷款贴息、担保贴费扶持的企业,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奉贤区内,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全国性名单”);

(二)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确定的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上海市名单”);

(三)经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等部门认定的本区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奉贤区名单”)。

第三条  奖补范围

(一)贷款贴息

1. 用于对企业支付给驻奉银行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补贴; 

2. 贷款起始日202011之后

3. 贷款资金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不得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用于投资、理财等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4. 企业依据贷款合同,并已获得银行放款

(二)担保贴费

主要用于对企业支付给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或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用的补贴;其他经市、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内容。

第四条  支持政策

(一)贷款贴息 

对奉贤区名单内企业,以及虽列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内、但未享受到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信贷资金支持的企业,经综合评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企业6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4个月,同一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担保贴费 

支付给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给予企业担保费用100%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发挥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作用促进全经济发展支付给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给予企业担保费用100%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申报流程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由企业通过奉贤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申报服务平台http://fxcy.67156715.com/)进行在线注册,验证通过后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进行专项填报,上传资料。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贷款贴息

1. 企业基本资料;

2. 银行出具的款合同及相关借款凭证;

3.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担保贴费

1. 企业基本资料;

2. 银行出具的款合同及相关借款凭证;

3. 担保合同及担保费发票;

4.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和审定

区经委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依据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奉贤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申报服务平台小组(产业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小组)审批。审批结果以通知发布为准。

企业贴息贴费资金按区、镇两级财力分配比例共同承担。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金融办)根据审批结果,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1个月

      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相关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金融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229日印发

                                                     

以此为准奉财〔2020〕16号关于印发《关于奉贤区支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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