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19-12-0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陀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信息化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和集约化管理,根据《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陀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政府投资的非涉密的信息化新建项目、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及信息化运维项目。

第三条 职能分工

(一)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的前期研究、立项申报、政府采购、建设管理、验收运维等工作。

(二)区科委、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报时间

每年年中,各单位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因市相关部门临时下达任务、或经区府常务(专题)会议审议同意确需年内实施的项目,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后,进行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指南

区科委每年发布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工作要求和当年度重点支持项目类型。各单位根据指南的申报范围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5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新建、升级改造及运维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申报,区财政局可视情征询区科委意见,由区科委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区财政局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二)5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新建、升级改造及运维项目和2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运维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按规定方式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论证,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区科委依据评估报告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区财政局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三)2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新建、升级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申报,由区发改委征询区科委意见,并按规定方式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论证,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依据。具体审批管理流程按照《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绩效评估

区科委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分别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八条 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九条 附则

本区信息化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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