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关于实施《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静安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9-19

区各有关单位:

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工作是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贯彻《静安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抓住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降低融资成本,营造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将新静安打造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沃土,现制定了《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财政局

2018119

静安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按照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和《静安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静安打造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沃土,进一步营造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局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以及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平台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

每户企业只能选择一家政策性担保平台,享受财政贴息贴费政策。

二、扶持原则

符合本区十三五规划支持发展的五大重点产业(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服务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层次与发展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全面的创新发展空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本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扶持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二)依法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资信情况良好。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四、扶持标准

   (一)担保费补贴

对于已经按期归还贷款的企业,区财政局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已缴纳的担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担保费率不超过1.5%

(二)利息补贴标准

1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上浮40%的部分予以补贴。

2、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称号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40%的部分予以补贴。

3、高新技术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部分予以补贴。

4、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以及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部分予以补贴。

5、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部分予以补贴。

6、当年获得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部分予以补贴。

7、当年吸纳就业人员占企业在职员工人数的2%(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为准),按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部分予以补贴。

8、其他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0%的部分予以补贴。

9、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企业,按上浮比例高的进行补贴并且不能同时享受。

10、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准利率上浮部分未达到财政贴息上浮标准部分,按银行实际上浮部分为准。

五、操作程序

(一)区财政局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企业须在按期归还贷款后的一年内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贷款用途的情况说明。

3、担保费发票与担保费支付凭证。

4、支付的利息凭证。

5、借款凭证与还款凭证。

6、借款合同。

7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的相关证明。

8、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称号的相关证明。

9、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

10、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以及复评成功的相关证明。

11、取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相关证明。

12、获得技术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

13、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4、企业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年度所得税清算表。

1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区财政局每三个月负责集中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通过审批后,交由相关部门集中拨付担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

六、不予支持的情况

(一)未提交财政部门要求的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

(二)逾期归还贷款或无法归还贷款。

(三)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有关不予支持的事项。

七、附则

(一)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实施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实施办法如遇到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

(四)本实施办法实施以后,有关财政贴息贴费的相关标准,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五)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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