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静安区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 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27

为贯彻《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进一步落实静安区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政策,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原则

——服务大局,勇于担当。各国有企业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国有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细化政策,服务实体。各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了解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在制定政策方案中,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力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获益。

二、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国有企业(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身份的确认应穿透至实际控制人,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减免标准和方式,报区国资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3、间接承租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企业最终受益;转租人为区属企业的,产权人与转租人协商确定开展减免工作方式,原则上由转租人负责牵头,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租金减免。

4、实际经营承租人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或者不支持、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存在恶意拖欠租金、失信、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可终止或全部取消租金减免,直至追索已减免退还的租金。

三、组织实施

(一)国有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国有企业实施租金减免、政策调整的决策流程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制度要求执行。

(二)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等制度要求,严格规范履行必要程序。

四、办理流程

(一)摸底

国有企业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国有企业应结合全面预算分中心房产模块建设,建立完善房产租赁数据信息在线集成和控制。

(二)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

国有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审批

国有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履行审计监督程序。

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原则上3月底前,各企业完成公告受理,按照审批流程规定,执行内部减免审批;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租金减免全部落实到位。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配套政策

    按照《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以及扩大政策惠及面而对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区国资委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结合企业经营状况给予国资收益专项资金支持。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区国资委备案后,予以支持。

(二)政策执行中,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报告区国资委。

(三)本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与《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致。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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