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3-31
各申报单位:
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有关要求,现开展静安区2023年度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税收征管关系在静安区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二)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三)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四)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五)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六)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七)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
三、关于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四、关于项目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
五、关于材料报送
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afgw_cyk@126.com
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地址:
静安区巨鹿路915号2112室
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6:30;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申报咨询电话:钱俊杰 33371796
附件:
1、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2、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表(含证明材料清单)
3、《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企业填写的企业拥有高质量专利信息表
5、企业最近三年牵头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信息表
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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