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第三批)的通知

发布机构: 静安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9-02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第三批)的通知》(沪经信企〔2026〕519号)要求,现就2026年第三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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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报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在2026年10月10日前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静安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6年10月10日前登录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静安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动态管理


(一)企业资质复核

1、优质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要求执行。

2、2023年公布的第三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10月10日前进行复核。企业登录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填写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于10月15日前向静安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纸质材料。

3、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无需参加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

(二)年度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三)发展动态报送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跨市迁移及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进行情况填报。

(四)加强运行监测

申报的企业应当每月积极参与关于做好本市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问卷调查工作,完成在上海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上的生产经营问卷调查填写,便于对优质中小企业的运行分析,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强化精准服务,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困难诉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咨询电话:

静安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吴老师 33372163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

3.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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