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加快贸易高质量发展 提升 消费能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2-29

长商务发〔2021〕60号

《长宁区加快贸易高质量发展 提升消费能级的实施办法》已经报区政府第192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11229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加快贸易高质量发展 提升消费能级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十四五”时期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规划》《上海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主动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贯彻区委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的“抢抓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城市数字化转型两大机遇”的要求,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贸易强区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特色城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商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 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加快贸易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传统贸易拓展市场 

1.扩大示范效应,支持外贸园区、基地和企业建设。获评国家级外贸相关示范园区、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获评市级外贸相关示范园区、基地、企业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2.鼓励做大做强,支持外贸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亿人民币且正增长的企业经认定,按年度新增额的2.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提升规模水平,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市商务委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海关首次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类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

(二)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推进服务贸易,支持服务外包等业务发展。服务外包年度登记执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经认定对在服务贸易统计相关系统中,及时申报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且申报金额前十位的优质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2.发展数字贸易,支持数字贸易功能性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数字贸易功能性平台项目建设投入给予50%的扶持,单个平台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动新型贸易能级提升

1.推动跨境电商发展,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搭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平台(第三方平台当年度进出口交易额达到3亿人民币以上、自建平台当年度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经认定,给予相关费用50%的扶持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企业在境外自建的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海外仓”的,经认定,给予相关费用50%的扶持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租用境外仓库建设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海外仓”的,经认定,给予相关50%的扶持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夯实数字服务基础,支持贸易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贸易企业经认定的数字化转型项目研发投入给予50%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持续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

1.做大进口贸易规模。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采购企业,与参展企业签订货物贸易进口意向协议或获得进口商品品牌代理权,经认定,按成交金额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大宗商品采购除外)。

 2.建设高能级贸易平台。支持企业在长宁打造“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平台、国别商品中心),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支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促进机构和经贸类行业协会在长宁区集聚,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分三年拨付。

     3.形成高品质商务活动集聚区。鼓励平台运营方、国际贸易企业、特色企事业机构举办宣传推广、新品发布、展览展示等进博会相关高端商贸活动,经认定,按照单次活动成本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扶持。 

第七条(提升消费能级)

 (一)推动消费地标打造

支持打造高品质商业地标。对于积极吸引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落地,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参与市区促消费活动,推动免退税经济发展,集聚外来消费,点亮夜间经济的商业载体运营方,经认定,给予扶持50万元。

(二)促进首发经济提质

1.鼓励消费业态创新。集聚国内外知名品牌,推动消费业态升级。通过新技术、新模式等多种方式,在长宁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经认定,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在上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总投入的50%

2.提升新品首发能级。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长宁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品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总投入的50%。

(三)支持品牌经济升级

1.集聚老字号品牌。获批的“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称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10万元。

2.培育引领性品牌。在国内市场处于行业引领地位,被社会公众认知,能够影响行业和市场风向的品牌,参照《首发经济评价通则》团体标准,获评为上海市引领性本土品牌、引领性创意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5万元。

    (四)加大“长宁购物”品牌推广

对参与“长宁购物”品牌推广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商业企业,经认定,给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总投入的50%。

(五)加快商业数字化转型

对在重点商圈、商街开展的数字化转型项目,经认定,对单个项目相关投入费用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资金投入的50%。

第八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依法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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