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2-20

长商务规〔2021〕1号

《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商务委第4次党组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21年2月20日

长宁区支持总部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顺应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以及《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依法设立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长宁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具体包括:

(一)根据上海市相关总部认定办法,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民营企业总部、民营总部型机构。

(二)经长宁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商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 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支持落地发展)

(一)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二)吸引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经市级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的经市级认定的市级民营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三)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经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支持能级提升)

(一)鼓励区内跨国公司发展壮大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区内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区内经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对区内经市级认定的民营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升级资助。

(三)鼓励区内总部企业发展壮大。对区内经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降低单位购房租房成本)

(一)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持续发展。对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房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且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后补贴资助,连续资助3年;购建自用办公房的按购建房投资款的1.5%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后补贴资助。

(二)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持续发展。对经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房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且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后补贴资助,连续资助3年;购建自用办公房的按购建房投资款的1.5%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后补贴资助。

第九条(支持做大做强)

(一)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做大做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执行;对总部型机构自认定年度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实到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房地产公司及项目除外)。

(二)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且前2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且前2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加大综合配套支持)

(一)贸易便利化支持。对各类总部企业,协调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二)业务创新化支持。聚焦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航空服务、生命健康、金融服务、人工智能、在线新经济等重点产业,对在促进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大力推进业务拓展、模式创新的各类总部企业,每年评选出若干实践创新案例,给予每家总部一定的专项奖励。

(三)高端人才集聚化支持。推荐各类总部企业纳入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清单,对其引进的海外人才,运用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综合运用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居住证积分等梯度户籍政策。积极推荐申报上海市领军人才,优先评选长宁区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施优秀人才安居保障工程,为行业优秀人才提供租房补贴或人才公寓优先配租。优先申报上海市“白玉兰奖”和“虹桥友谊奖”等奖项。为各类总部高端人才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医疗服务保障。

(四)出入境便捷化支持。各类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各类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经推荐,各类总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申办永久居留。为各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强化服务保障机制)

(一)建立定点联系服务机制。对于新引进或能级提升的各类总部,建立定点联系沟通和服务对接机制,通过区领导实地调研、部门走访交流、街镇、园区有效对接等方式,加大支持企业力度,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二)全面实施服务专员对接机制。提供“一对一”全生命周期的定制化服务,协助各类总部做好注册设立和业务对接,提供专业的上市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和能级提升服务。

(三)创新实施总部动态评估机制。综合评估各类总部经营状况及发展潜力,针对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航空服务、生命健康、金融服务、人工智能、在线新经济等产业政策引导作用,不断增强综合配套服务政策的叠加作用,分类对接、精准施策,支持和推动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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