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2-06
各科室、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2月3日区商务委2018年第48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长宁区商务委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流程,确保项目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长宁区商务委实施的,使用区级财政的,规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通知发布
申报通知由项目实施科室负责起草,办公室负责在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通知内容应当包含:(1)申报条件;(2)申报要求;(3)材料受理期限;(4)材料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材料受理
由项目实施科室受理,项目实施科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受理期限应当与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一致,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项目实施科室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四、项目评审
项目实施科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评审工作,也可以由项目实施科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专家组要求。由5名技术、行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技术、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行业资质,财务专家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二)专家选取。专家原则从市级条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评审的,由第三方机构从市级条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
(三)发布评审通知。项目实施科室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和专家项目评审会的时间和地点。专家评审时间有冲突的应该及时重新选取。
(四)召开评审会。由项目实施科室召开评审会,项目实施科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会议由推选出的专家组组长主持,同时可邀请派驻组列席评审会,设立监督电话,会场原则上应当有现场录像功能。
(五)评审意见。技术、行业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等内容进行打分,并决定是否推荐;财务专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实施项目的资金能力进行打分,并决定是否推荐;专家组长负责统一各位专家的意见,并形成专家组最终是否推荐的意见。
专家组最终意见应当按照推荐票数过半和平均分数60分以上的标准。
五、重复性审查
由项目实施科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专家组推荐的项目进行重复性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党组决策
由项目实施科室收集和整理专家组评审结果、重复性审查结果,起草项目评审情况报告,报区商务委党组讨论决策。
七、项目公示
由办公室对党组会讨论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为最终同意支持的项目。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会讨论是否给予支持。
八、发文
由项目实施科室起草项目下达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经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信息公开,并在区商务委门户网站公布。
九、签订项目协议书
由项目实施科室与获得专项扶持企业签订项目协议书。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期限、投资总额、扶持金额、扶持资金拨付方式、项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违约责任(含逾期不验收、验收不通过等情况)等要素。
十、项目验收
(一)由项目实施科室负责验收,项目实施科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区商务委提出验收申请,根据商务委要求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二)项目实施科室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实施科室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验收组由3-5名技术、行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技术、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行业资质,财务专家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四)验收组按照项目协议书进行审核,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五)通过验收的,由项目实施科室向区商务委党组通报,并根据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完成项目后续工作。
(六)未通过验收的,由项目实施科室在验收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项目实施科室。项目实施科室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验收。通过整改验收的,由项目实施科室向区商务委党组通报,并根据项目实施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项目后续工作。
十一、归档
待项目完成验收后,由项目实施科室及第三方委托机构分别将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的相关资料归档。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区商务委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制度》废止,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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