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9-27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长商务规〔2019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19927


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

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资金安排)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长宁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二条(认定标准)

第一项(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1、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总集成总承包、企业技术改造、产学研);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4、项目为在建项目且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申报项目已获得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评审通过的批文。

第二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企业)

1、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2、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第三项(企业技术中心)

1、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2、被评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3、被评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被评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第四项(企业服务机构)

1、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2、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五项(企业境内外上市)

1、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3、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国内A股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香港主板、纳斯达克、纽交所、伦交所主板、法兰克福证交所);

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第六项(民营企业总部)

1、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处于行业龙头或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行业引领作用,并对长宁区经济、社会建设有重大贡献;

3、企业符合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相关条件,并经市级最终评审认定。

第七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2、被评定为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3、被评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三条(申报程序)

1、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由区商务委每年按照项目时间节点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要求、受理期限、所需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填写资金申报表报长宁区商务委;

3、长宁区商务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实施办法》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区商务委门户网站公示,最终获得资助的企业及事项内容在区商务委门户网站公布

    4、长宁区财政局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最终审核结果,通过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8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将根据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修订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

长商务发[2019]40号主动公开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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