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04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长科委〔2018〕13号

 

 

  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2017〕21号)的要求,长宁区科委制定《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2:《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配套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2017〕21号)“支持内容和标准”中第二条“企业做精做强”第8款“配套设施建设”:

 

    对经认定的在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社区或楼宇布置相关配套设施,按场地租赁、设施安装等投入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在“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系统”填报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企业在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影响力;

 

  3、符合长宁整体规划发展,在社区或楼宇(不包括本企业办公场所)布置相关配套设施,提供便利化服务;

 

  4、经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评级良好。

 

三、补贴范围

 

  纳入补贴范围的配套设施包括: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场地租赁费用、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费用、配合设备设施运行的宽带服务费用等。

 

四、支持方式和金额

 

  支持方式采用后补贴方式,即对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在社区或楼宇布置相关配套设施所投入的成本,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每个企业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投入成本的30%,每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材料

 

  1、《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贴申报表》。

 

  2、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取得资质的要提供)。

 

  3、开展项目的方案。包括所申报科目用于企业运营管理、服务的情况说明;申报科目所列产品的情况说明。

 

  4、申请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请年度在社区或楼宇布置相关配套设施的合同、配套设施明细、发票复印件等。

 

  书面申请材料统一按A4纸型按照申报材料顺序装订制作。书面申报书应在封面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合同、票据等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六、申报审批

 

  每年4月受理上一年度政策兑现申请。

 

  申报期满,区科委将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并会同发改委、商务委、财政局对于支持企业的名单和金额开展联审,最终补贴清单由区科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七、附则

 

  1、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事项)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受理申报。

 

  2、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3、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4、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做好合同及发票原件查验和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的准备。

 

  5、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八、受理单位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信息化管理科

 

  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22050816

 

   

 

附件2:

 

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贴申请表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费用类别

合同名称

起止日期

合同金额

场地租赁费





设备费用





宽带服务费用





申报声明

申报人声明:                                      

    此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情形,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表格说明: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内,时间周期不超过12个月。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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