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8-07-16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长科协〔2018〕2号

 

 

关于印发《长宁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科室:

 

  《长宁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1日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宁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7月16日

 

   

长宁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科普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依据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4]539号)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结合《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长宁区公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从科普经费中支出的科普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分类

 

  第一类科普项目:开展主题科普宣传活动、科普资源开发及科普传播项目等。

 

  第二类科普项目:资助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街镇、科普示范社区建设等。

 

  第三类科普项目:支持街镇、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公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的科普示范创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宣传活动、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以及科普资源开发建设等。

 

  第四条 凡使用区财政科普专项经费的科普项目由区科委、科协订立项目实施合同,并对所有科普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策划、合同订立、履约实施、项目验收、资料收集整理等。

 

  第五条 项目管理

 

    1、使用科普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普项目,根据《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使用科普经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科普项目,原则上按照:

 

  (1)确定初步采购意见

 

    第一类科普项目:

 

  通过电话、科普微信(网站)向不少于3家的服务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由服务供应商提供报价明细单。根据性价比最优原则,科普(培训)部形成初步采购意见,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第二、第三类科普项目:

 

  由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公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科普教育基地、街镇提出科普项目申请。依据现有专家库抽取3到5名专家成立评审组,根据专家意见形成初步采购意见。专家评审费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2)审议通过采购意见

 

   初步采购意见报区科委、科协主任办公会和科委、科协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3)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各项内容,科普(培训)部做好进度跟踪,全过程监管。

 

  (4)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科普(培训)部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做好归档。

 

    3、使用科普经费1万元以下的科普项目,原则上由科普(培训)部向服务供应商进行简易询价,形成初步采购意见,报科普(培训)部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1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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