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发布日期:2018-01-29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聚焦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等重点产业,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带动效应,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圈,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等国家、市有关文件精神,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对《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经1月1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或母基金),聚焦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等重点产业,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带动效应,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圈,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或母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区重点产业及相关优质企业的资金。通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大对区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投资,同时积极吸引一批被投资的区外企业入驻长宁。

  第三条 根据区产业发展战略,通过顶层设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形成“1+3+X”的基金构架,其中:“1”即母基金,“3”即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和时尚创意产业三个重点产业子基金,“X”即若干个其他子基金。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组建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一)坚持产业导向。服务区产业发展战略实施,加大对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时尚创意产业以及其他重点产业和相关企业的投资。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引导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选择绩优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组建重点产业子基金。选择管理公司或团队要综合考虑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

  (三)坚持风险控制。引导基金投资组建子基金要注重风险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引导基金专户中暂未使用、上缴的资金的收益;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总额控制、分期安排”的方式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专户。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组建子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引导基金在产业方面的引导作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组建的子基金应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长宁。

  第九条 组建子基金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不低于基金规模的30%。按项目出资的,根据实际投资进度出资。投资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2、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至少有3个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且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均收益率不低于8%,或现金分红加股权转让收入折算成年均收益率不低于8%,投资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对于重点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子基金,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3、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4、子基金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合作条件

  1、通过子基金向长宁区纳税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母基金的出资金额。子基金在对区外企业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应优先争取将其所投项目在长宁落地。

  2、子基金应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3、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4、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5、原则上要求将子基金托管在商业银行于长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最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的退出与转让:

  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母基金的出资可按下列规则,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母基金从子基金退出后,母基金出资额和归属母基金的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一)在原有其他出资人中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二)投入3年以下(含),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投入3年以上,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转让退出;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原则上不先于母基金退出,如先于母基金退出的,应征得母基金同意。

  对于2018年以前设立的基金,引导基金从每个项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市场原则进行运作,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及风险处置如下:

  (一)若子基金发生亏损,母基金按截止至亏损之日实际缴付的资本在子基金实际募集资金中所占比例承担亏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

  1、子基金协议签署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府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的。

  4、子基金未按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组建子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计划编制。理事会办公室会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建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形成方案。由理事会办公室会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基金设立方案,方案需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组建方案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专业机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对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决策。

  (五)签署法律文本。经批准组建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对象拟定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相关法律文本签署。


  第五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牵头和协调机构。理事长由分管综合经济的副区长、分管产业发展的副区长担任,理事由区发改委主任,区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区商务委主任,区科委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金融办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有关引导基金的制度、文件,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审议子基金组建方案和合伙协议。

  (四)审议管理机构关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的请示。

  (五)听取管理机构关于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引导基金退出相关事项。

  (七)对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在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八)审议相关重大事项,实施相关重大决策。

  理事会可采用全体会议、书面等形式进行审议或通报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理事会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筹备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三)根据理事长委托,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四)协调并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的各项工作。

  (五)会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拟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六)会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组建子基金的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基金设立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七)会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拟合作机构进行商洽,形成合伙协议,报理事会审议。

  (八)组织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九)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十)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由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代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日常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职责:

  (一)日常工作

  1、研究提出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初步建议。

  2、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负责引导基金的出资和资金的退出。

  3、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子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包括在投项目的数量、规模、估值、取得的投资收益,已退出项目的数量、本金、投资收益和平均投资收益率等,尚未投资资金规模等)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重大事项应及时汇报。每年度形成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理事会汇报。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报送本单位投资项目清单、企业运行情况等内容,及时报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4、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进行单独核算管理,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纪要进行认缴资金的分批拨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5、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6、承办其他事项。

  (二)组建子基金

  1、配合理事会办公室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组建子基金的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基金设立方案。

  2、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设立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尽职调查。

  3、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子基金组建方案后,与理事会办公室一起或受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就相关法律协议内容进行商洽,形成合伙协议。

  4、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合伙协议后,代表引导基金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配合做好子基金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长宁的相关工作。

  (三)投后管理

  1、根据需要,向子基金派驻代表,在子基金的重大决策中传达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2、监督子基金按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等进行投资运作,对所拟投资企业有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3、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子基金重大变更,请示重大事项的处理办法并汇报处理结果。

  4、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照引导基金每年实际出资总额的1%计算,在当年引导基金中列支。其中,分期出资的,根据每笔出资额年度内实际出资月份数计算;按照项目出资的,根据年度内项目出资总额计算,每年年末支付。管理费作为管理机构办公经费、人员开支、开展尽职调查以及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面的经费。

  第十八条 设立引导基金监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审查和监督。监事长由区国资委主任担任,监事由区审计局局长等担任。引导基金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检查引导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三)定期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以及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专户中暂未使用、上缴的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挪作他用。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房地产、证券产业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八)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或者担保;

  (九)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如管理机构未履行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的相应职责,经区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监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并由区审计局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30 日起执行。《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长金融办〔2012〕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印发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下载

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pdf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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