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8-30

区政府各委、 办、 局, 各街道办事处, 新泾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 2018年8月21日区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适应市场需求,集聚创业人才,打造更具活力的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发展导向原则。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与本区产业、行业的发展相适应,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导向相适应,与创业者的实际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原则。根据区域创业整体情况,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采取“集中+分散”方式,建设若干个孵化集聚区,并支持每一个街道(镇)建设至少一家创业孵化基地。 


  (三)按效资助原则。补贴资金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确定,与运营投入、组织培育、载体建设、带动就业、政策落实、氛围营造、创新服务等绩效情况挂钩。 


  二、认定条件


  长宁区域内各类产业园区、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申请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时间满一年,创业孵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公共办公空间和设施。 


  (二)制定并实施有关创业孵化、准入与退出、创业指导服务、日常运作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配备管理人员和创业辅导导师,提供管理带教、技术指导、人才培养、投融资对接等创业服务。 


  (四)创业孵化运行高效,年度入驻孵化创业组织不少于20户。 


  三、补贴类型


  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后,其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以下扶持补贴: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 


  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投入资金的7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贴的运营单位(创业孵化基地)不再享受。 


  (二)综合绩效补贴 


  按年度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综合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得分情况给予相应补贴。每得1分给予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得分低于60分的不给予补贴。 


  四、申报流程


  (一)认定流程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向注册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看,初审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区人社局审核。 


  (二)审核流程 


  1.一次性建设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后,由其运营单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区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 


  2.综合绩效补贴 


  运营单位根据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综合绩效评估目录的要求,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相关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拨付相应的补贴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创业孵化基地应做好创业服务档案工作。将在孵创业组织的证照影印件、孵化协议、创业服务记录、孵化成效等信息整理归档。 


  2.创业孵化基地应帮助在孵创业组织规范用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 


  3.创业孵化基地应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报告法人变更、场所搬迁等重大事项。 


  4.创业孵化基地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保障补贴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5.街道、镇应实地走访创业孵化基地,并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6.坚持管评分离,区人社局引入社会第三方组织根据政策要求进行专业化评估,建立补贴拨付事前评估机制。 


  (二)资格取消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撤销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停止拨付或追回相关补贴: 


  1.审计、评估等监督中查出问题特别严重,或比较严重且不能及时整改的; 


  2.申报资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3.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依据部门信用管理制度,应予以取消的; 


  4.发生较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或群体性劳动争议上访事件的; 


  5.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低于60分的; 


  6.不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 


  7.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8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参照适用本办法。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2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并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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