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7-02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各相关企业: 《长宁区支持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日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19年 7月 1日
长宁区支持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区政府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有关要求和《长宁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宁区由政府引导、金融单位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长宁区内通过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获得银行给予的信贷资金且已承担了担保费用的相关中小企业,按照“切实减负、产业导向、信贷诚信”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
第三条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区产业导向且贷款期间无逾期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在贷款还本付息后,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
第四条资金预算
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提供的区内企业担保资金规模及担保费率安排预算,纳入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组织实施
每年9月底前,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提供的上年度区内在保企业名单在上海长宁区门户网站发布补贴申报通知。相关企业可自行下载、填写申请表,另附贷款还本付息及缴纳担保费等材料复印件,10月底前将书面申请送交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审核企业还本付息情况后,会同区发改委、商务委、科委等相关产业部门对申报企业提出产业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绩效监督
专项资金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区审计部门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七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区财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八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限期收回本专项资金,并取消企业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将作为信用负面记录,录入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条实施期限及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表(2019年版)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文字解读《长宁区支持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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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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