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7-18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关于《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9715日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19717日  

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做强做优、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民营、中小企业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稳定发展及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创中心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 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827号)、《<关于深入服务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委发201811号)和《长宁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委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长宁区商务委员会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三条(职能部门)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本办法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联合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

第五条(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六条(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做强做优,对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且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包括引进技术与创新、总集成总承包、技术改造、产学研等),给予5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支持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在区级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在市级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支持企业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企业,对已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被评定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一)新三板: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80万元的资助。   

(三)境外上市:对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

(一)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总部,对经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对经市级认定的民营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二)对民营总部型机构经认定升级为企业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升级资助;

(三)对经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给予自用办公房租房价格40%,每年最高100万元房租后补贴资助,连续资助3年;购建自用办公房的按购建房投资款的3%、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展)

对获得“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在获得“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础上,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应用要求)

(一)凡属于本区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享受本办法的资金资助。

(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项目,由市级职能部门或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认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三)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四)财政资金优先用于获得国家级、市级政策支持的项目,且相同项目区级财政不予重复资助,且获得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区域经济贡献度。

(五)本办法按照具体操作细则实施。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 8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201811日起至政策实施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境内外上市项目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条予以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办公室  

2019717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文字解读:《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图解:《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阅读信息原文 信息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 2017-2022  zhengsoso.com   版权所有   沪ICP备17032387号-1 上海立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