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2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环境,推动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政策落地,助力上海市“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建设。依据《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商务规〔2020〕4号)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将启动2023年度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具有智能网联特征的商贸服务、旅游及出行服务、家庭及健康养老服务、文娱体育服务、专业服务等“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发展。 二、支持方向 1.降低办公成本。对经认定备案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企业租购办公用房进行补贴。 申报要求:需为2021年后引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引进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中心(名列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 (2)在“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细分领域技术优势(或市场优势)明显,且获得过知名风险投资机构两轮(含)以上投资(或实际到位风险投资达到一定金额)。 在政策享受期间需根据单位发展制定明确的阶段目标,向区商务委报备单位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对单位运行过程中有重大调整的,区商务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调整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政策原则上不可重复享受。 2.产业项目扶持。支持直播电商、跨境电商、新终端、新应用场景等创新化发展,支持符合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申报单位的核心技术、产品及主营业务应属“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领域,能够按期完成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前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 3.投资项目补贴。名列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的投资企业投资的,且财务状况良好的单位。 申报要求:获得清科等榜单中投资企业投资的单位,且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的项目。 4.支持头部企业发展。鼓励平台型企业持续扩大规模,培育提升企业交易能级。 申报要求:经评估审核,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千亿元以上。 5.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支持单位在长宁举办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高端论坛、创投行业沙龙、品牌推介、交流会展等活动。 申报要求: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的项目。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功能性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平台类项目。 申报要求:平台须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 7.产业特色载体建设。支持载体建设,吸引具有品牌价值和资源整合优势的单位落户。 申报要求: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申报单位对长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综合贡献。 四、申报材料 1.基本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加盖公章); (4)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新设单位须提供最新税控财务报表;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加盖公章); (6)其他能够证明实施项目能力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2.指定申报材料 (1)降低办公成本: ①《长宁区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加盖公章); ②申报单位与长宁区办公载体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或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相关总部证书、单位获得的投资的证明文件(在区市场监管局调取的单位股权变更申请书、委托书、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单位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及单位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等)、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加盖公章)。 (2)产业项目扶持: ①《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项目扶持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加盖公章); ③其他能够证明实施项目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加盖公章)。 (3)投资项目补贴: ①《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单位获得的投资的证明文件(在区市场监管局调取的单位股权变更申请书、委托书、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单位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及单位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等)(加盖公章); ③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加盖公章)。 (4)支持头部企业发展: ①《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年度平台交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5)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 ①《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活动总结(包括:机构概况、活动情况、活动效果、照片、媒体宣传材料等),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相关的合同(需注明具体活动名称)及发票、付款凭证(加盖公章); ③活动专项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④下一年度拟落地长宁的相关活动(加盖公章)。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①《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建设平台过程中发生费用的凭证材料(自有资金投入证明、项目银行贷款承诺书、购买或租借设备及服务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加盖公章); ③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④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运营及功能的具体介绍(加盖公章)。 (7)产业特色载体建设: ①《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特色载体建设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加盖公章); ③与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改造工程(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加盖公章); ⑤载体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初审,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1.网上申报 除降低办公成本项目外,各申报单位可登录一网通办网站(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 /index.do),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或市场主体扫码登录(详见附件6:资金申报事项操作手册),网上填报资金申报材料,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 系统申报时间: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31日。 系统审核时间: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16日。 系统将在相应时间节点关闭,请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交(逾期不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 (1)降低办公成本项目请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封面用印,成册需敲骑缝章),发送至邮箱:swcenterone3@163.com,邮件申报时间: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31日。(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全称+“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降低办公成本+发送日期”)。 (2)待形式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需现场提交带水印的书面材料(娄山关路35号大虹桥营商服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确保承诺书面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书面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3)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须签字盖章齐全。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3.咨询方式: 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 蔡老师 52991273 (请各单位提交材料后及时与蔡老师联系)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周老师 22050863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周老师 18352830908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资助方式 1.降低办公成本项目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分三次拨付扶持资金。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且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3年。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1.5%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2.产业项目扶持项目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分两次拨付扶持资金。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30%,剩余70%尾款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3.投资项目补贴、支持头部企业发展、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4.产业特色载体建设项目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 七、其他事项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2.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国家、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4.同一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5.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 八、附则 本通知由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附件1.doc《长宁区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附件2.doc《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项目扶持申请表 3.附件3.doc《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申请表 4.附件4.doc《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产业特色载体建设申请表 5.附件5.doc《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请表 6.附件6.doc资金申报事项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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