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10

各申报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战新办〔2023〕1号,详见附件2)相关要求,为鼓励长宁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现开展长宁区2023年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

一、认定条件

(一)在长宁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原件加盖公章)。

2、《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主要产品和服务清单(包括名称、占销售收入比重、所属行业领域等)。

5、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控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成立不足三年企业提供已有完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控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成立不足一年企业提供财务审计季报或半年报。

说明:1应提交在沪申报主体的相关报表数据,非并表数据;

2财务审计报告或税控财务报表应包含研发费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缴纳税额等内容;

3上市公司在申报材料截止前无法提供2022年财报的,可先提交截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和承诺书,待最新财报公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交。

6、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7、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年企业提供截至目前已有的股权融资证明材料。

8、企业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等)。

9、核心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1)已获与主要产品有关的核心知识产权清单目录;

(2)拥有高质量专利信息表。

10、最近三年牵头制定各类标准、规范信息表。

1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等认定(均为有效期内)证明材料。

12、(如有)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等,应包含排名情况证明)。

13、(如有)近三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证明材料。

14、企业在职人员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或在工程技术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证明材料,需注明相关人员聘用情况(如: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等)。

15、企业LOGO、经营场所、主导产品各一张照片。

1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17、企业在信用中国查询记录结果截图(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18、可以证明符合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转报市战新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四、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4月17日(周一)

五、申报材料报送

咨询电话:杨伊帆,22051162

电子版材料报送:yangyf2@shcn.gov.cn

纸质材料报送(一式三份,盖章):长宁路599号1120室


附件:

1、《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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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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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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