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2-02

2023年第一批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已启动,请符合相关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完成项目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1、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服务业项目。

2、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上海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3、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4、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5、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项目支持对象

1、项目单位须是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2、支持在建服务业项目,项目应在服务业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或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形成示范效应。

三、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是2022年4月1日之后开始建设的在建项目。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项目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2)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3)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列入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的项目,按照沪发改服务〔2020〕10号文执行)。

(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四、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网上填写)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2)

3、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五、申报程序安排

1、正式申报。请项目单位于2月23日(周四)前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申报链接: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3e9cd97-ef91-4c85-be77-3220268546f2),选择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项,网上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于2月23日(周四)24时系统关闭前自动生成申报书并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过时无法受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挤,建议尽早提交;填报信息和加盖电子签章须使用同一个法人一证通,请勿使用不同账号)。

2、区级评审。申报截止后组织开展区级专家评审会,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杨伊帆 22051162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

附件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23〕7号)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日

 

 

 注:如有机构或个人假借评审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申请单位收取费用、承诺项目申报结果的,请知情者向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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