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27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及市商务委相关工作通知,长宁区开展2019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长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性质为非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内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于2019年9月9日向长宁区商务委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须提供统一信用代码信息);
4.企业承诺书(附件2)。
(二)区商务委对受理的市场申请材料联合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商务委复审。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附件: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
联系人:奚山 电话:22050824 邮箱:xishan@shcn.gov.cn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