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长宁区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8-08-21
长发改〔2018〕54号 | ||
关于印发《2018年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的通知 |
各有关部门、各街镇、相关单位:
依据《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17〕82 号),现开始组织2018年下半年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区发改委(区节能办)编制了《2018年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018年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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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8年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17〕82号),结合长宁区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指南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完成或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资金扶持、标识认证以及荣誉的项目。
(一)产业节能减排
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每吨标准煤补贴6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获得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获得市级奖励10万元,给予奖励5 万元;获得市级奖励≥2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
(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800 元,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600元。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最高补贴6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建筑节能减排
支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绿色建筑项目应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二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元(建筑面积应满足:居住建筑≥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0.8万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建筑面积应满足:居住建筑≥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0.5万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50万元。
装配式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条件为:单体预制率≥45%或装配率≥65%;具有两项以上的创新技术应用(技术详见沪建建材﹝2017﹞137号);装配式建筑面积应满足:居住建筑≥1.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1万平方米。
(四)交通节能减排
支持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年节能量≥100吨标准油,每吨标准油补贴15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油的项目,年燃料替代量≥80吨标准油,每吨标准油补贴30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其中,货运运输项目单车最高补贴10万元)。
(五)社区节能减排
支持居民区公共部位的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节能量≥20吨标准煤或节能率≥20%,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
(六)可再生能源利用
支持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1年。奖励标准为: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分别为工、商业用户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0.55元/千瓦时,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0.4元/千瓦时。
(七)清洁能源利用
支持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锅炉油改气项目,每蒸吨补贴6万元;锅炉油改电项目以及锅炉减氮等污染减排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万元。当年本类项目补贴总金额较大时,可统筹结转到下一年度拨付。
(八)节能研发和推广
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项目,对企业自主研发、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或业内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具有明显节能减排效果的技术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高效、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活动,推广的产品应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发布的节能相关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推广产品数量,按照产品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30万元。
(九)先进表彰
支持取得“能效”领跑者等国家和上海市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荣誉奖励5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降低的能源消费量或污染排放量应在长宁区统计范围内,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不限。
(二)节能技术研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注册在长宁区。
(三)申报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于9月5日前报送至各项目管理部门,具体报送地址请直接与项目管理部门联系,详见下表。
各项目管理部门与联系人
序号 | 受理项目类别 | 项目管理部门 | 联系人 | 电 话 |
1 | 产业节能减排 | 区商务委员会 | 朱万程 | 22050872 |
2 | 建筑、交通节能减排 |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徐 清 | 22050518 |
3 | 节能研发和推广 |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滕志勇 | 52388273 |
4 | 社区节能 |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黄昳譞 | 22050674 |
5 | 教育系统节能 | 区教育局 | 黄劲杰 | 52371698 |
6 | 卫生系统节能 | 区卫生计生委员会 | 徐 东 | 22051281 |
7 | 文化产业节能 | 区文化局 | 祖 谷 | 22051262 |
8 | 体育产业节能 | 区体育局 | 张婷婷 | 22051204 |
9 | 清洁能源利用 | 区环境保护局 | 李 磊 | 22051009 |
10 | 临空园区内项目 | 区临空办 | 陆黎韧 | 52198650 |
11 | 可再生能源利用、先进表彰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杨陆飞 | 22051185 |
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领域或实施单位的行业分类,向相应部门进行申请。
2、申报材料清单
(1)《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
(2)项目实施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5)扶持资金与投资额相关的项目,应提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建筑类项目应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或能证明项目实际资金流水的其他材料。
(6)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应提交业主方或节能服务公司同意另一方申报的声明文件。
(7)建筑类项目应提供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绿色建筑项目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装配整体式建筑项目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注有预制率和装配率)、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计算书、建筑设计总说明、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含设计阶段创新技术应用)、经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施工阶段创新技术应用)。
(8)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具有国家级资质(如该领域没有国家级资质检测单位,则应为业内普遍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节能产品推广项目,应提供产品价格和推广数量的证明材料。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10)项目获得的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专项扶持或奖励的证明文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3、材料要求
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封面与骑缝加盖单位公章,请勿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扶持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明确填写同意申报并签字敲章,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受理后不予退还,请自行做好备份。
(二)项目审批
各项目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9月13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节能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后,召集项目审核小组进行终审,之后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完成审批。
(三)项目公示
审批通过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http://www.changning.sh.cn/fgw),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通过审批与公示的项目,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节能办)负责解释。
(二)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项目申报咨询电话:区节能办 陶莉 22051185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8年8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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