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等 发布日期:2019-05-08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3号)和《关于做好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9〕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并做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2018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区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其中,“中小锅炉”是指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直燃机。
“提标改造”是指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更换、改造燃烧器或更换整体锅炉;燃油中小锅炉更替为燃气锅炉或电加热方式;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末端治理技术等方式实现排放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8)的相关要求。
“使用单位”指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商个体户等),包括使用自筹资金开展提标改造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为实施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
(三)同一单位须在完成本区全部锅炉提标改造后,提出资金申请。
(四)实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安全、节能、排放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
(五)对于采用末端治理技术进行提标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应明确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并确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六)对于直接关停或采用管网供热替代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七)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二、项目支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结合改造前锅炉容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1蒸吨及以下 | 1-4(含)蒸吨 | 4蒸吨以上 |
12万元×蒸吨数 | 5万元×蒸吨数+7万元 | 3万元×蒸吨数+15万元 |
注:(1)本标准为市、区两级合计支持标准;
(2)锅炉容量以千瓦为单位的,折算标准为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区两级合计支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已申领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或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如已享受资金支持额度大于此次区级支持标准的,此次仅可申请市级支持资金;如已享受资金支持额度小于此次区级支持标准的,按差额补足区级支持资金,并可同时申请市级支持资金。
三、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附件1)、《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2,2019年7月以后申报项目无需提交);改造前锅炉容量证明;锅炉改造相关设备、设施采买证明;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锅炉质量合格证明;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经国家核准的检验机构提供的监检报告/检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改为用电设施的不需提供);确保锅炉达标排放的承诺书(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关于查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委托授权书(附件3)。
为减少锅炉使用单位上门办事次数并提高申报材料流转效率,各个项目首次需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供《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初审通过后,锅炉使用单位提交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每年6月底与12月底前,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安全、排放及能效检测后,向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二)区级审核
1.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初审。锅炉使用单位提交《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申请》的电子材料,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改造项目的能效、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改造项目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电子材料初审通过后,锅炉使用单位提交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开展书面材料的意见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
2. 区发展改革委或区生态环境局复审。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按照流程完成审批后,向区财政局提出区级支持资金拨款申请。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发展改革委拨款申请后,出具区财政支持资金到位证明材料(2019年7月以后申报项目复审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3. 区生态环境局汇总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生态环境局汇总通过审核项目,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区级财政支持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市级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
(三)市级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复核,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三方复核情况进行审定。
(四)项目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定合格项目进行公示。
(五)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公示后的资金补贴申请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支持资金。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持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支持资金纳入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市、区两级支持资金拨付到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
(六)监督管理
1、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核制,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获得专项支持资金资格。
2、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商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后评估机制,并采取一定方式对获得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抽查和评估。严格用户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改造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对经检查发现虚报,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项目咨询
(一)项目申报咨询
区生态环境局 李磊 6019680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悦 62837258
(二)申报材料提交
电子版材料提交邮箱:cngl2019@163.com
书面材料受理地址: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大气与水环境管理科(长宁区云雾山路79号417室)
六、其他说明
(一)锅炉使用单位与锅炉提标改造服务单位对锅炉改造中涉及的安全问题负主体责任。现场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锅炉制造或安装(改造)资质,锅炉调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现场施工单位实施锅炉提标改造之前,应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材料受理时将按照锅炉提标改造的完成时间进行排序,当本年度申请的支持资金总量超出年度预算计划时,将按顺序转入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
(三)各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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