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长宁区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机构: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25

各相关单位:

   根据《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长市监规【2024】1号)相关规定,即日起启动2024年长宁区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及个人(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除外),满足申报条件即可申报。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

二、申报条件

(一)标准创新贡献奖

1、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2、获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的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二)上海标准

获得“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颁发的“上海标准”标识证书的申请单位。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并已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四)先进标准

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取得明显成效且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发布单位。

(五)标准化技术组织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批准成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命名的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建设单位。

(六)标准制修订

1、ISO/IEO或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国家标准;

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地方标准;

4、本市社会团体发布并已在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且被本市市或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的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

(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其余为非第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中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七)企业标准化总监

获“企业标准化总监”培训证书,并持有所在单位聘书的“企业标准化总监”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

(一)标准创新贡献奖

1、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上海标准

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证书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

一次性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四)先进标准

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标准化技术组织

1、一次性支持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20万元;一次性支持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一次性支持新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2、一次性支持新批准成立的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单位20万元;承担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单位15万元;承担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建设单位10万元。

(六)标准制修订

1、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16万元、非牵头单位6万元。

2、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6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9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1.5万元;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4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6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修订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2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1.8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3万元。

3、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4万元;

4、参与制定的团体标准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修订的团体标准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4万元。

(七)企业标准化总监

对获得“企业标准化总监”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所在单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标准创新贡献奖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对应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可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下载)。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二)上海标准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公告或“上海标准”标识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可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下载)。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项目申请表或计划任务书,项目验收材料(验收项目总结、专家验收意见、验收证书或验收文件)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可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下载)。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四)先进标准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正式标准文本;

3、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相关技术文件(专利、市级相关部门证明)复印件;

4、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信用证明(可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下载)。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五)标准化技术组织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成立(批准建设或命名)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或公告的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可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下载)。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六)标准制修订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正式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立项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公告。国际标准另需提供标准文本、立项材料等证明材料的中文译本和标准起草人与项目申请单位的在职情况说明;行业标准另需提供标准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标准另需提供本市市级或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该标准的行政文件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可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下载)。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七)企业标准化总监

1、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企业标准化总监”证书复印件、本人单位人事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4、信用证明(可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下载)。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时限

(一)标准创新贡献奖。申请有效期为自认定或获评之日起一年内。

(二)上海标准。申请有效期为自认定或获评之日起一年内。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申请有效期为自标准化试点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四)先进标准。申请有效期为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五)标准化技术组织。申请有效期为自批准成立(批准建设或命名)之日起一年内。

(六)各类标准制修订。申请有效期为自国际标准发布起两年内,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之日起一年内,其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七)企业标准化总监。申请有效期为自聘任之日起一年内。

五、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6月底。

(二)受理部门: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科(长宁路1436号市场监管局大楼505室)

联系人及电话朱老师     62837238


   附件:《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2024最新版)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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